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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1
裁判字號:97年易字第1369號
案由摘要:賭博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301 條(96.12.12)
人民團體法 第 12、33 條(91.12.11)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8 條(97.01.02)
要 旨:本件被告甲、乙、丙雖提供場所聚集他人在案發地點舉辦麻將把玩活動,
並收取入會費及報名費,惟是項麻將把玩活動尚難認係賭博行為,其等所
為亦難認有營利之意圖,自難以刑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三人確有公
訴人所指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其犯罪不能
證明,本院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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