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授信法規  93.9.19  註:5~11屆請查進階授信試詳解  林崇漢編著http://tw.page.bid.yahoo.com/tw/auction/1232284464?u=Y8576127875



(2)1. A銀行對甲公司辦理發行商業本票保證,期限為一年,由該公司董事長以個人身分擔任保證人,此業務屬於下列何種授信? (1)短期擔保授信 (2)短期無擔保授信 (3)中期擔保授信 (4)中期無擔保授信
[解析]甲公司之授信期限為一年,未提供銀行法12條之擔保,故屬短期無擔保授信。



(3)2. 依民法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多久內為之? (1)一個月 (2)二個月 (3)三個月 (4)六個月
[解析]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此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註原規定為二個月,98.6修正為三個月)



(4)3.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幣授信業務之對象為下列何者? (1)以境內之個人、法人及政府機關為限 (2)以境外之個人、法人及政府機關為限 (3)以境內外之個人、法人及政府機關為限 (4)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均可
[解析]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授信業務。(含境內)



(4)4.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票據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其消滅時效期間為若干年? (1)一年 (2)三年 (3)五年 (4)十五年
[解析] 票據上之債權,雖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上述求償權為一般求償權,消滅時效期間15年。



(4)5. 依民法有關保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 (2)主債務人拋棄時效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3)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 (4)主債務人得以保證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解析] (4)應為: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主債務人不得以保證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3)6. 發票地在高雄市,付款地在台中市之支票,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多久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1)七日 (2)十四日(3)十五日 (4)二個月
[解析] 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內者,為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3)7. 依民法規定,與起訴有同一中斷消滅時效效力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1)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2)聲請強制執行 (3)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4)聲請調解
[解析]下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1.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2.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3.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4.告知訴訟。5.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4)8. 依民法規定,小青今年15歲,與叔叔同住,其父母車禍死亡時並未為其指定監護人,若小青想辦貸款時,應得下列何者之同意? (1)住在外地的哥哥 (2)住在外地的姑姑 (3)與小青同住的叔叔 (4)住在外地的祖父
[解析]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做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2)與未成年同居之兄姊。(3)不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故選(4)



(2)9. 依銀行法有關銀行利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存款利率應以年率為準 (2)放款利率應以月率為準 (3)存款利率應於營業場所揭示 (4)放款利率應於營業場所揭示
[解析] 銀行利率應以年利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揭示(§41)



(1)10.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辦理下列何種業務? (1)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 (2)收受外幣現金辦理外匯存款 (3)外幣與新臺幣間匯兌 (4)不動產投資
[解析](1)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2)不得收受外幣現金 (3)不得外幣與新臺幣間匯兌 (4)不得不動產投資。



(2)11.甲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六億元,公司地址設於台北縣,若欲查詢甲公司登記之基本資料,應向下列何者查詢? (1)台北市政府 (2)經濟部 (3)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4)高雄市政府
[解析]依公司登記資料查閱抄錄及影印須知規定,外國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及公司所在地在金門、馬祖地區之本國公司。受理機關為經濟部商業司。故選(2)



(1)12.依主管機關規定,A銀行淨值為新臺幣二百億元,則該銀行對其同一主要股東之每筆或累計之擔保授信金額,至少達新臺幣(以下同)若干金額以上時,應經該銀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能辦理? (1)一億元 (2)二億元 (3)三億元 (4)四億元
[解析] 所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此金額目前規定為:「其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孰低者」。



(2)13.依提存法規定,擔保提存物自供擔保原因消滅後至遲若干年內未聲請返還者,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1)五年 (2)十年 (3)十五年 (4)二十年
[解析] 應於供擔保原因消滅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4)14.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幾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1)五日 (2)十日 (3)二十日 (4)三十日
[解析]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1)15.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多少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 (1)二分之一 (2)三分之一 (3)四分之一 (4)五分之一
[解析]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



(4)16.A公司之公司章程規定並無得對外保證項目,則A公司負責人在本票上以公司名義為保證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A公司仍應負保證責任 (2)A公司應負票據背書責任 (3)A公司及負責人均無須負保證責任 (4)A公司負責人應自負保證責任
[解析] 公司除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為保證人之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4)17.某銀行提出退票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對發票人及背書人起訴給付票款,發票人公司設台北市,背書人甲住台中縣,背書人乙住嘉義市,票據付款地台南縣,此訴狀應向下列何法院遞狀? (1)台北地院 (2)台中地院 (3)嘉義地院 (4)台南地院
[解析]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故向台南地院遞狀。



(2)18.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至少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一年 (2)二年 (3)五年 (4)十五年
[解析]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19.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2)執行法院應發給債權憑證,交債權人收執 (3)執行法院應再命債權人於十日內查報 (4)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
[解析] 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現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1)20.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其有效期間從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自登記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前多少日內債權人得聲請延長期限? (1)三十日 (2)四十五日 (3)六十日 (4)九十日
[解析] 期滿前三十日內,債權人得申請延長期限,其效力自原登記期滿之次日開始。



(4)21.某商業銀行吸收存款總餘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億元,並發行金融債券一百億元,若該銀行未辦理購屋儲蓄存款及其他優惠購屋貸款業務,則該銀行於同一時點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最高為若干金額? (1)二百億元 (2)三百億元 (3)四百二十億元 (4)六百三十億元
[解析] 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百分之三十」。(2000+100)*0.3=630億。



(2)22.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者,除應使用經主管機關核定或許可之憑證機構依法簽發之憑證外,該憑證尚應符合下列何項條件,始生效力? (1)該憑證須公布在公開網站供公眾查詢 (2)該憑證尚屬有效並未逾使用範圍 (3)該憑證須使用最新電子應用技術 (4)該憑證須由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所簽發
[解析]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始生效力:(1)應使用經主管機關核定或許可之憑證機構依法簽發之憑證。(2)該憑證尚屬有效並未逾使用範圍。



(4)23.依「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規定,有關定期存款存單質借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申請質借人不限於原存款人 (2)辦理質借之銀行,不限於原開發存單之銀行 (3)質借期限,照銀行一般貸款之規定期限,最長得超過原存單上所約定之到期日 (4)質借成數由各銀行在存單面額內自行斟酌辦理
[解析] (1)申請質借人限於原存款人 (2)辦理質借之銀行,限原開發存單之銀行 (3)質借期限不得超過原存單上所約定之到期日 (4)質借成數及利率由各銀行在存單額內自行斟酌辦理 (5)授信總歸戶餘額,得扣除存單質借 (6)不得再要求另提保證人。



(3)24.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優先受償? (1)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執行費 (2)債權人就執行標的物支出之鑑價費 (3)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支出之訴訟費 (4)債權人為避免執行標的物因欠稅被拍賣而代繳之稅捐
[解析] (3)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支出之訴訟費,並非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用,不得優先受償。



(3)25.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規定,有關銀行辦理授信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銀行應將授信有關約定事項載明於書面,必要時並告知客戶,讓客戶充分瞭解 (2)個人購屋貸款如約定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應以特別條款方式約定 (3)銀行應於書面明定收費方式,得按月隨利息收取手續費、規費、開辦費及承諾費等費用 (4)簽訂借貸契約後,應將契約(或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乙份交付客戶收執
[解析] (3)應為: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如向客戶收取手續費,不得按月隨利息收取,收取「規費」或「開辦」性質之手續費,銀行應向消費者充分告知,並將手續費收取標準以書面方式明確揭露。



(4)26.銀行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稱銀行之保證,包括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其他國外金融機構之保證,該國外金融機構,若係已在我國設立分行之外國銀行總(分)行者,其最近一年總資產或資本在世界之排名,須在幾名以內? (1)五百名 (2)一千名 (3)二千名 (4)未限制
[解析]所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其他國外金融機構如下:1.已在我國設立分行之外國銀行總(分)行。2.未在我國設立分行之外國銀行總(分)行,其最近一年總資產或資本在世界排名一千名以內信用卓著者。3.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比照適用前項規定。故選(4)



(1)27.依主管機關有關催收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超過六個月後轉入催收款科目 (2)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停止計息 (3)逾期放款轉入催收款後,仍應在催收款項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 (4)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仍未收清者,應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項
[解析]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



(3)28.有關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銀行尚未接獲分配款,不得免列報逾期放款 (2)授信債權確定無追索實益,得免列帳及追蹤,惟仍應列登記簿備查 (3)擔保品提供人兼連帶保證人死亡,在辦理繼承期間,該借款得暫免列報逾期放款 (4)得免予列報逾期放款之協議分期償還放款,於免列報期間再發生未依約清償超過三個月者,仍應予列報。
[解析] (3)擔保品提供人兼連帶保證人死亡,在辦理繼承期間,該借款仍應依規列報逾期放款。



(3)29.票據喪失時,得為止付通知之人係為何人? (1)票據債務人 (2)票據保證人 (3)票據權利人 (4)票據付款人
[解析]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3)30.依民法規定,本票執票人對發票人起訴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其本票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若干年? (1)一年 (2)三年 (3)五年 (4)十五年
[解析] 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3)31.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順序如何定之?  A祖父母 B父母 C兄弟姊妹 D直系血親卑親屬 (1)ABCD (2)BCDA (3)DBCA (4)CDBA
[解析]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故選(3)



(3)32.依民法有關利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六 (2)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 (3)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4)對於利息,須支付遲延利息
[解析] (1)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2)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4)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4)33.借款人未依約還本付息,銀行雖曾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請求還款,但迄未起訴,經過六年後,銀行聲請拍賣不動產抵押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銀行不能聲請拍賣抵押物 (2)銀行只能要求償還本金,不能求償利息 (3)抵押物提供人可以主張借款人積欠之利息,銀行不能優先受償 (4)保證人可以主張借款人積欠利息超過五年部分,銀行不可以求償
[解析]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保證人可以主張借款人積欠利息超過五年部分,銀行不可以求償。



(4)34.依公司法規定,兩家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如有多少比例以上相同者,則此兩家公司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1)五分之一 (2)四分之一 (3)三分之一 (4)二分之一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1)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2)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1)35.A公司向甲銀行借款三仟萬元,期限一年,由B作保證人並於契約上同意拋棄一切抗辯權,到期後A公司無力還款,甲銀行未得B之同意即允許A公司分期攤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B可以拒絕負保證責任 (2)B仍需負保證責任,因B拋棄一切抗辯權 (3)B之保證債務至始無效 (4)該分期攤還契約未經B同意,不生效力
[解析]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故選(1)



(4)36.依主管機關規定,民營營利事業在金融機構總授信歸戶金額之計算,准予扣除下列何種授信? (1)Standby L/C擔保授信 (2)本行存單十足擔保之保證 (3)他行存單質借 (4)本行存單質借
[解析] 授信總歸戶餘額,得扣除存單質借、出口押匯及進口押匯之金額,但不得扣除「以定存單十足擔保之保證款項」,因存單質借是客戶提回自己之存款;而以定期存單為擔保之保證則屬授信,兩者性質不同。



(3)37.依公司法規定,如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其融資金額最多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若干百分比? (1)百分之六十 (2)百分之五十 (3)百分之四十 (4)百分之二十
[解析]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四十」。



(3)38.依票據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票據之絕對應記載事項? (1)一定之金額 (2)發票年月日 (3)發票地 (4)無條件支付
[解析] (3)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故發票地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不是絕對應記載事項。



(1)39.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外幣貸款業務及外幣擔保付款之保證業務承作對象均以國內顧客為限 (2)出口外匯業務之出口信用狀通知及保兌業務應憑國內顧客之交易單據辦理 (3)外幣貸款業務中,出口後之出口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 (4)進口所需外匯以新臺幣結購者,無須掣發進口結匯證實書
[解析] (2)出口外匯業務之出口信用狀通知及保兌業務應憑國外同業委託之文件辦理(3)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但出口後之出口外幣貸款,不在此限 (4)進口所需外匯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進口結匯證實書



(3)40.甲向乙購貨並將其執有他人簽發之票據背書,交付乙以抵償貨款。甲於背書時,附記乙交貨後,始願負背書責任,如乙未交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甲之背書無效 (2)乙不得提示付款 (3)甲背書所附記之條件,視為無記載 (4)該票據無效
[解析] 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1)41.下列何種情形,受訴法院不應准為公示送達? (1)應為送達之當事人於受訴法院所在地無住、居所者 (2)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3)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4)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囑託送達之規定辦理者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1)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2)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3)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者,或預知雖依此方式辦理而無效者。



(1)42.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債權人如欲承受拍賣之不動產,應於何時向執行法院聲明? (1)應於拍賣期日終結前到場聲明 (2)應於拍賣期日終結後一日內聲明 (3)應於執行法院所定再行拍賣期日前聲明 (4)應於拍賣程序終結後一日內聲明
[解析] 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2)43.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2)依法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人,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者,始得聲明參與分配 (3)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知有擔保物權債權人者,應通知之 (4)依法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仍不聲明參與分配者,執行法院僅就已知之債權及其金額列入分配
[解析] (2)依法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人,於知悉標的物被強制執行時,不問其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



(4)44.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若干金額者,不得上訴? (1)五十萬元 (2)六十萬元 (3)八十萬元 (4)一百萬元
[解析]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4)45.下列何項不屬於破產法所規定破產財團之範圍? (1)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 (2)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 (3)破產人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 (4)破產人之繼承權
[解析] 破產財團包括下列兩項:1.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2.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但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之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破產人之繼承權為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故不屬於破產財團之範圍。



(4)46.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且符合下列何項條件,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1)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者 (2)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 (3)行政機關公告就其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規定者 (4)經相對人同意者
[解析] 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4)47.依主管機關規定,銀行對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總餘額及其無擔保授信總餘額,分別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之若干百分比,但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1)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 (2)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五 (3)百分之三十五、百分之三十 (4)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十五
[解析] 銀行對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四十」,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五」,但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2)48.下列何者不是銀行法第十二條所稱擔保授信之擔保? (1)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保證 (2)借戶交易所得之遠期支票 (3)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 (4)以地上權為標的物之抵押權
[解析] 提供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依銀行法施行細則規定,是指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所產生之「匯票」及「本票」,不包含支票。



(3)49.已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事業,下列何者不是經濟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之中小企業? (1)實收資本額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之營造業 (2)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之通信業 (3)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金融保險不動產業 (4)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之工商服務業
[解析] (3)應為: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之金融保險不動產業。



(1)50.管理外匯條例所稱之外匯係指下列何者? (1)包括外國貨幣、外國票據及外國有價證券 (2)外國貨幣及外國票據,不含外國有價證券 (3)外國貨幣及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外國票據 (4)僅指外國貨幣,不含外國票據及外國有價證券
[解析] 「外匯」係指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證券;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由掌理外匯業務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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