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28 09:49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褚盧生洛杉磯2008627日 專電)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跨海向前「中國力霸公司」董事長王金世英追討債務案,今天在洛杉磯高等法院獲得勝訴。依據美國民法,被告王金世英有權在六十天內提出上訴。


法官柏里上午在洛杉磯高等法院第四十二庭宣佈,中國力霸積欠兆豐的借款本金與利息,必須由借款的連帶保證人王金世英負責償付。


被告王金世英沒有出庭,而是委由律師向龍代表。原告一方是由律師團美籍律師羅賓茲偕同華裔律師洪滿惠到庭。


在債款的本金方面,王金世英應償付新台幣六億六千三百四十九萬六千元,在利息部份為新台幣七千七百三十五萬九千零十七元,兩項合計新台幣七億四千零八十五萬五千零十七元。


這一金額在法庭上經由雙方律師同意,以今天「華爾街日報」的台幣與美元兌換匯率換算後,王金世英應賠償兩千四百餘萬美元。


事實上,法官柏里早於今年 四月三十日 即做成「初步裁決意向書」,初步裁定被告敗訴,但王金世英不服,連續多次提出文字答辯。柏里今天的裁決顯示王金世英的辯解書沒有一件被採納。


另外,柏里同時就法庭自今年一月審理本案以來的各項支出、律師費等,也裁定應由敗訴的王金世英負擔。有關這一部份的金額將在計算完畢後擇日公告。


除以上金錢賠償部份外,法官柏里也當庭下令被告王金世英在付清各款項前,不得移轉其名下在加州安利銀行等所擁有的股權。


接近中午時分,柏里起身離開法庭時表示,由於王金世英償還的金額均牽涉到數字的精確性,因此會以稍晚出爐的文字判決書為準。


根據美國民法,被告王金世英有權在六十天內提出上訴,只是上訴前必須具保,也就是拿出相當於賠償金額或更高的數字做為保證金。洛杉磯法律界人士因此認為被告上訴的可能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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