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陸倩瑤/台北報導】2008.07.11 03:38 am
金管會昨天決議,第一銀行與安泰銀行違反規定,各自處分罰鍰400萬元與200萬元;另核准中華開發工銀設立香港分行。
第一商業銀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經核處罰鍰新臺幣400萬元,並命令解除舞弊行員職務
一、裁罰時間:97年7月10日(本會第208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第一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 第一銀行萬巒分行97年1月15日辦理行員工作輪調,將原派駐佳佐辦事處之行員沈淑惠調回萬巒分行服務,該員向主管坦承自89年起即以手工篡改客戶存摺餘額方式挪用客戶款項,遭挪用存戶計17戶,金額約2,058萬元。
(二) 該行於調查前開案件時,發現沈員於93及95年間曾輪調回分行,期間均由中級辦事員曾秀霞接替其經辦業務,接辦後仍續以沈員方式以手工更改存摺餘額。
(三) 曾員調至該行潮州分行後,97年復偽冒客戶身分進行電話語音轉帳以挪用客戶存款,遭挪用存戶計12戶,金額約7,275萬元。
(四) 前開挪用客戶款項案,顯示該行未能落實內部控制作業原應具備之覆核與牽制功能,另分行內部自行查核已發現異常,卻未確實辦理相關查核缺失之追蹤改善,經核該行有未遵循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之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40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涉案人員沈淑惠、曾秀霞之職務。
安泰銀行行員虛報代墊訴訟費用款項,經核處該行罰鍰新台幣200萬元,並命令解除舞弊行員職務
一、裁罰時間:97年7月10日本會第208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安泰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安泰銀行瑞光分行出納、會計及主管,未依該行「經費收支處理準則」出帳時須檢附原始憑證之規定,僅憑影本即辦理「代墊訴訟費用」出帳;且請款程序未依該行「營業部及各分行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由單位主管核定,覆核工作未落實執行,致行員楊鵬舉得利職務之便挪用銀行公款,核屬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台幣20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涉案人員楊鵬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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