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金融研訓院第十一屆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試題科目:授信法規 97.2.24
(1)1.依銀行法規定,針對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下列何者不是銀行覈實決定之依據? (1)擔保品提供人之信用 (2)擔保品之時值 (3)擔保品之折舊率 (4)擔保品之銷售性
【解析】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由銀行根據其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覈實決定。擔保品提供人之信用並非擔保品,當然沒有覈實決定放款值之問題。
(3)2.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規定,下列何者為直接授信? (1)短期債務保證 (2)賣方委託承兌 (3)擔保透支 (4)開發國內、外信用狀
【解析】透支係指銀行准許借款人於其支票存款戶無存款餘額或餘額不足支付時,由銀行先予墊付之融通方式,為直接授信。
(2)3.依銀行法規定,林先生與其兒子乙,及其擔任經理之A 公司,係屬銀行法所稱下列何者之範圍? (1)同一自然人 (2)同一關係人 (3)同一法人 (4)同一關係企業
【解析】「同一關係人」是指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2)4.依銀行法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之股份,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超過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1)金融控股公司 (2)信用評等機構 (3)政府持股 (4)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
【解析】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之股份,除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持股、及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超過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25%。
(3)5.依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多少以上之企業,不得為無擔保授信? (1)一 (2)二 (3)三 (4)四
【解析】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1)6.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罰鍰,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總繳內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多少百分比? (1)1 % (2)2 % (3)3 % (4)4 %
(4)7.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所謂大股東係指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多少比率以上者? (1)1 % (2)3 % (3)5 % (4)10 %
【解析】金融控股公司之大股東是指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者;大股東為自然人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數應一併計入本人之持股計算。
(3)8.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對大股東為無擔保授信,其行為負責人將遭處多少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1)一年 (2)二年 (3)三年 (4)四年
(3)9.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金融機構讓與其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時,就該債權對下列何者已取得之執行名義,其效力及於該資產管理公司? (1)僅債務人 (2)僅保證人 (3)債務人或保證人 (4)債務人之履行輔助人
【解析】金融機構讓與其不良債權時,就該債權對債務人或保證人已取得之執行名義,其效力及於資產管理公司。
(4)10.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有關金融機構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準用金融機構合併法之規定 (2)債權讓與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代之 (3)承擔債務時免經債權人承認 (4)外國金融機構於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前,於中華民國境內所發生之損失,不得辦理扣除
(2)11.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適用下列何種稅率? (1)銀行業之印花稅 (2)銀行業之營業稅 (3)一般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4)銀行業之證券交易稅
【解析】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適用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
(3)12.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有違反管理外匯條例時,哪一單位有權停止銀行於一定期間內經營全部或部分外匯業務? (1)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2)經濟部 (3)中央銀行 (4)財政部
【解析】中央銀行對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違反管理外匯條例之規定,得按其情節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2)13.我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辦理下列何種業務? (1)收受境內金融機構之外匯存款 (2)辦理境內法人外幣信用狀押匯 (3)辦理境內法人外幣有價證券買賣之代理 (4)辦理境外外幣放款之記帳業務
【解析】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僅得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
(4)14.依民法有關第三人清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第三人就債之履行無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2)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 (3)債之清償,不得由第三人為之 (4)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解析】(1)第三人就債之履行無利害關係者,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 (2)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其清償 (3)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
(3)15.依民法規定,關於承攬人之抵押權登記請求權,承攬契約在下列何種情況,承攬人得單獨申請該抵押權之登記? (1)法院認證 (2)當事人協議 (3)法院公證 (4)律師見證
【解析】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抵押權之登記。
(3)16.依民法規定,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如清償人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且清償人於清償時,亦不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時,下列何者優先抵充? (1)利息較高者 (2)擔保品較少者 (3)債務已屆清償期者 (4)違約金較高者
【解析】清償人不為清償之指定者,依下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
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
(3)17.依民法規定,某甲死亡時,有父母、配偶、未成年兒子二人、女兒一人,其遺產應如何繼承? (1)配偶與兒子共三人平均繼承 (2)配偶繼承二分之一,兒子與女兒共三人繼承二分之一 (3)配偶、兒子與女兒共四人平均繼承 (4)父母與兒子共四人平均繼承
【解析】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上述第一順位繼承人以親等近者優先;同一順位繼承人有權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1)18.依民法規定,承攬人就承攬關係之報酬及其墊款,其請求權因幾年間不行使即消滅? (1)二年 (2)五年 (3)十五年 (4)不受時效限制
【解析】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19.依民法第二四五條之一規定,締約之當事人因磋商知悉對方商業資訊,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嗣契約未成立,惟一方因重大過失洩漏對方秘密時,應負之責任為何? (1)侵權行為責任 (2)締約過失之賠償責任 (3)債務不履行責任 (4)不用負責
【解析】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有締約過失之賠償責任。
(3)20.依民法有關時效視為不中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當撒回其聲請時 (2)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 (3)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一年內不起訴者 (4)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者
【解析】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者,視為不中斷。
(3)21.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之執行除公司法或該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應由下列何者決議行之? (1)董事長 (2)總經理 (3)董事會 (4)監察人
【解析】公司業務之執行,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4)22.法院為准予重整之裁定後,下列何者最優先受償? (1)優先重整債權 (2)有擔保重整債權 (3)無擔保重整債權 (4)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
【解析】下列各項,為公司之重整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而為清償:
(1)維持公司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
(2)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
(2)23.依公司法規定,有關公司聲請重整之條件與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聲請重整 (2)由主管機關決定准予重整與否 (3)限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始得聲請 (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始得聲請
【解析】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證券主管機關……等有關機關及團體之意見,於收受重整聲請後「一百二十日內」為准許或駁回之裁定。
(1)24.依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至多不得逾該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之多少百分比? (1)百分之五十 (2)百分之八十 (3)百分之一百 (4)百分之二百
【解析】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的二分之一。
(1)25 銀行對下列何種票據不得付款? (1)未載發票日之支票 (2)禁止背書轉讓之無記名票據經二人以上背書者 (3)背書連續之本票 (4)背書附條件之匯票
【解析】未載發票日之支票,欠缺票據法所規定應記載事項,票據無效,不得付款。
(4)26.下列何種票據概念錯誤? (1)劃平行線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得撤銷平行線之記載 (2)背書附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戴 (3)無記名票據,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其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該票據仍得轉讓 (4)發票人得於匯票記載免除擔保付款之責任
【解析】匯票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但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責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3)27.下列何種支票不受付款提示期限之限制? (1)普通平行線支票 (2)特別平行線支票 (3)保付支票 (4)本行支票
【解析】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得掛失止付(但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受付款提示期限之拘束,執票人於付款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請求付款;不得撤銷付款委託。
(2)28.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意旨而簽名於票據上,則由何人負票據責任? (1)由本人負票據責任 (2)由代理人自負票據責任 (3)於代理人舉證證明與本人之代理關係後,由本人負責 (4)若執票人明知代理人有代理權限時,應由本人負責
【解析】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意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由代理人自負票據責任。
(4)29.依票據法規定,對支票發票人之票據上之權利自發票日起算多久期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1)三個月 (2)六個月 (3)九個月 (4)一年
(2)30.執票人以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其票據權利之行使依法有何限制? (1)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2)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3)僅得在其對價範圍內行使追索權 (4)該票據無效而發票人因此免除票據責任
【解析】執票人以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3)31.動產抵押權人出賣占有抵押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及依法公告外,至遲應於占有後幾日內就地公開拍賣之,否則債務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1)十日 (2)二十日(3)三十日 (4)六十日
【解析】動產抵押權人於占有後,得立即出賣外,應於占有後「三十日」內,經五日以上之揭示公告,就地公開拍賣之,並應於拍賣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債務人或第三人。
(2)32 台北地院審理中之返還借款訴訟,被告連續二次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法院應如何處理? (1)法院應再通知被告到場 (2)法院得依職權由原告辯論而為判決 (3)停止訴訟四個月 (4)移送上級審法院審理
【解析】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4)33.依照現行強制執行規定,借款人提供不動產,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銀行,經借款人的其他債權人拍賣時,銀行應如何處理? (1)在任何情況,銀行均可主張保留抵押權 (2)聲請拍賣的債權人是次順位的抵押權人時,銀行均可主張保留抵押權 (3)聲請拍賣的債權人是普通債權人時,銀行均可主張保留抵押權 (4)銀行均應向法院陳報債權參加分配,不得保留抵押權
【解析】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於知悉標的物被強制執行時,不問其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不得保留抵押權。
(4)34.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亦無人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該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期間為多久? (1)不得多於四十日 (2)不得少於五日 (3)不得少於十日多於四十日 (4)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解析】再行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1)35.執行債權人聲請法院扣押保證人之存款後,應如何收取該存款? (1)必須依法院頒發之執行命令始得收取 (2)債權人逕向銀行收取 (3)會同債務人收取 (4)必須等待存款行放棄行使抵銷權始得繼續進行執行程序
【解析】執行法院先以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是為「扣押命令」。扣押後再將扣押之債權換價,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收取命令),或命將債權移轉(移轉命令)或命將債權金額支付法院轉給債權人(支付轉給命令)。
(1)36.債權人聲請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應於何時以書狀聲明之? (1)拍定日前一日 (2)拍定日 (3)拍定人交付價金日 (4)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
【解析】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
(1)37.依破產法規定,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多久期限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 (1)七日 (2)十五日 (3)一個月 (4)三個月
【解析】破產之宣告係由債務人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法院在裁定前得依職權進行必要之調查,七日內未能調查完竣時,得為七日以內之展期。
(2)38.依提存法規定,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居所致難依法定其清償地時,清償提存應向下列何提存所辦理? (1)債務履行地法院提存所 (2)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 (3)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提存所 (4)提存物所在地法院提存所
【解析】債權人清償提存事件,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2)39.銀行間以協議相互約定存放款利率,屬於公平交易法第七條所規定之何種行為? (1)結合行為 (2)聯合行為 (3)獨占行為 (4)顯失公平行為
【解析】所謂「聯合行為」是指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為限。金融業之態樣有:共同決定價格。
(2)40.銀行與借款人所簽之定型化契約之約定有疑義時,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如何解釋該項約定? (1)由銀行解釋 (2)為有利借款人之解釋 (3)探求文字真義 (4)由借款人解釋
【解析】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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