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 呂郁青】2008.07.25 02:46 am


遺囑信託透過他益信託的方式,可以跳過時間與空間,交由銀行「代管」,以確保第三代甚至是第四代的財富。不過,要特別注意,遺囑信託跟其他信託最大的不同,就是遺囑信託必需以遺囑本身有效為要件。


比較容易被外界忽略的,是民法對遺囑的特留分規定。所謂特留分是指在繼承開始時,應將死者(即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保留給其近親。而特留分的具體分配方式,則是依照其法定繼承人的人數多寡與其順序先後而定;例如被繼承者留有一妻一子,則各為遺產的四分之一;而特留分財產的算定,是從死者的應繼財產,包括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死者受有財產的贈與價額中,再扣除債務之後計算。


所以在成立遺囑信託時,必須注意,相關規定與一般生前財產信託不同,可能無法像將「全部」財產權信託指定給特定人。


如果有多數法定繼承人,一定要考慮到民法保留特留分給近親的規定,因為遺囑信託不能違反民法對遺囑的限定。


從另一方面來說,被繼承人如果想要把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受益人,只要不侵害繼承人的遺產特留分都可行,也不需要經過遺囑信託受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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