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08.11.24 02:14 am
為協助企業取得融資,金管會最近要求聯合徵信中心放寬對企業授信呆帳揭露規定,已清償呆帳的企業,揭露時間可以更短,讓聯徵資訊揭露更合理,也有利企業即時恢復信用正常紀錄,以利再向銀行貸款。
此外,為掌握特約商店是否與地下錢莊從事不正常交易,聯徵資訊揭露規定也增列,特約商店每日請款交易資料,須揭露一年。
聯徵中心最近大幅修正有關信用資料揭露規定,包括放寬企業授信呆帳資訊揭露期間等,金管會官員表示,原本規定,逾期、催收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呆帳紀錄,則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金管會常接獲企業反映,原規定不論呆帳有無清償,揭露時間都是五年,對已清償呆帳的企業不公平。金管會於是指示聯徵中心修正規定。根據修正後的新規定,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換言之,呆帳清償後只須揭露三年,但連同之前轉銷後已揭露的期間,合計最長不能逾五年。
舉例來說,民國96年1月,甲公司在銀行的50億元貸款變呆帳,97年1月甲公司把錢還清,依舊規定,這筆呆帳在聯徵要揭露五年(到101年1月),就算甲公司在第二年已還錢,這筆信用不良的紀錄要掛滿五年。
新規定實施後,甲公司只要從還掉50億元的那年起算揭露三年即可,換言之,揭露到100年1月即可。
如果清償呆帳的時間較晚,如在96年1月有30億元貸款變呆帳的乙公司,如果在99年1月才還錢,同樣最長只揭露到101年1月。
金管會官員表示,企業還掉呆帳後,信用資訊原本就應即時更新,對企業再向銀行融資,也比較有幫助。
這次揭露規定也增訂信用卡新資料的蒐集,信用卡特約商店每日請款交易資料,須自請款交易日起揭露一年。以方便對特約商店的掌握,尤其可查出特約商店是否與地下錢莊「假消費、真刷卡」。
此外,為配合債務清償法上路,也增訂清算裁定註記,是自裁定清算日起揭露十年;更生註記,是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四年,但最長不超逾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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