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25 中國時報 【梁鴻彬、陳嘉宏、林上祚/台北報導】
呆帳大戶資料強迫揭露,將有法源依據,立法院昨日初審通過銀行法修正草案,規定銀行可公布呆帳逾五千萬元,或貸款半年內發生逾期轉銷呆帳逾三千萬元以上客戶資料,該修正案若通過,呆帳大戶揭露門檻,將從現行的一億元,降為五千萬元。
長期以來,呆帳問題成為各金融機關隱而不宣的痛處。不過,二○○七年初力霸掏空事件爆發後,前行政院長蘇貞昌,即遊說修正銀行第四十八條,主張公布三千萬以上呆帳大戶名單,金管會並且引用銀行法四十八條「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先要求銀行揭露呆帳大戶。但由於部分立委,本身也是呆帳大戶,當時財委會居然通過決議,將呆帳大戶揭露門檻,從三千萬元調高為一億元。一位行庫主管表示,銀行法第四十八條修正案,在三讀以前,會不會又出現急轉彎,銀行界都在密切觀察。
去年三月十四日,金管會通令各金融機構,將近十多年來累積的一億元以上呆帳大戶現形,共有至少四五○筆,欠款金額高達一三一三億多元;其中有三十四位以上是用個人方式借款的呆帳大戶,欠款金額亦近六十億元。
在那次公布的呆帳大戶中,房地產界成了欠債集團「主力」,昔日在地產界叱吒風雲的宏國、長億、鴻禧、廣三、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瑞聯集團等都榜上有名。如今這些呆帳大戶,有的避居海外,有的悄悄地另起爐灶,改掛新招牌,隱身幕後重操房地產本業。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也初審通過,規定銀行資本適足率或淨值占資產總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二,在限期內未改善者,須退出市場,由主管機關派人接管。
金管會主委陳樹表示,為使立即糾正措施與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機制整合,避免延宕處理時效,將銀行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二,或銀行淨值占資產總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二的「資本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自列入的九十天內派員接管,而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銀行經營權及財產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
另外,昨日也初審通過,取消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不得持有同一銀行股份二五%規定,但要求持有銀行股份超過五%時,須先向主管機關申報,如欲持股超過一○%、二五%、或五○%者,須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立委蔡正元提議一併檢討金控法提案,也獲得財委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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