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想像一下,若老王向您借1萬元,10年後再還,您會借給他嗎?理性的人當然不想借,因為這筆錢您可以拿去吃飯、看電影或投資等等,也就是目前的1萬元比10年後的1萬元有價值,這就是所謂的「貨幣的時間價值」(Time Value of Money )。今若老王開出另一個條件― 10年後還您3萬元,這時理性的人可能就要好好考慮一下了,因為暫時忍住消費慾,10年後將可多拿2萬元。由此例可知,貨幣的確存在時間價值,而要理性者放棄現在可得的貨幣,勢必要給予合理的補償,即理性者會要求一定的報酬。這借款的報酬一般稱之為利息,上述例子10年後可多拿2萬元,也就是產生了2萬元的利息,而原來的借款1萬元稱為本金。
借款1萬元,10年後產生了2萬元的利息或報酬,10年的期間報酬率或利息率為200%(20,000/10,000),若以算術平均法計算年報酬率或年利息率為200%÷10=20%。
利息率一般簡稱為利率,係計算利息的標準,按計算期間可為年利率(年息)、月利率(月息)、日利率(日息):
計算 | 利息率簡稱 |
| 本金10,000元利息一分 | 利息金額 |
一年 | 年利率 | 1分=10% | 10,000×10%=1,000 | 每年1,000元 |
一個月 | 月利率 | 1分=1% | 10,000×1%=100 | 每月100元 |
一日 | 日利率 | 1分=0.1% | 10,000×0.1%=10 | 每日10元 |
一、銀行業務之利息計算準則
(一)銀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銀行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示。」銀行實務上稱為牌告利率,以%表示,年率即指年利率,亦即年息之意,而年息以厘為單位,例如年息一分二厘,則以12 %表示。
(二)計付利息,起迄日期均計首不計尾,即自放出或存入之日起息,計至提取或歸還之前一日止。
(三)利息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銀行業務之存放款計息方式
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83.5.26全授字第1152號函(中央銀行業務局83.5.23.(83)台央業字第604號函核准)訂定之「新台幣存放款計息方式」如下:
(一)存款利息之計算:
1.活期性存款
按日計息,每日存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365 即得利息額。(註:請參閱例1)
2.定期性存款
足月部分按月計息,不足月部分,按日計息。本金乘年利率、月數,再除以12 即得利息額,不足一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註:請參閱例2及例3 )
(二)放款利息之計算:
1.短期放款(一年以內放款)
按日計息,每日放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365 即得利息額。(註:請參閱例4 )
2.中長期放款(包括固定利率及機動利率放款)足月部分(不論大小月,例如 二月八日 至 三月七日 為一個月)按月計息,不足月部分,按日計息。
本金乘其年利率、月數,再除以12 即得利息額,遇有不足一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註:請參閱例5及例6 )
三、銀行業務之利息計算實例
例1.客戶 林二 先生,本年10月l日開立活期存款戶, 10月1日至12月20日存款積數為189,996,600,利率年息1.5%,其結算利息計算如下:
189,996,600×1.5%÷365= 7,808(元)
例2.客戶北台股份有限公司,本年10月l日存入一年期定期存款,金額10,000,000元,利率年息3%,11月1日 派人前來銀行領取第一個月利息,其利息計算如下:
10,000,000×3%×l(個月)÷12 =$25,000(元)
例3.客戶中台股份有限公司,本年7月l日存入一年期定期存款,金額10,000,000元,利率年息3%,11月16日 因急需款項,派人持存單前來銀行辦理中途解約,該戶未曾領取利息,依照財政部發佈「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辦法」規定,改按存入時之牌告利率三個月期利率年息2.5%打八折計息,其利息計算如下:
10,000,000×2.5%×80%×4(個月)÷12 + 10,000,000×15(天)×2.5%×80%÷365
=66,667+8,219= 74,886(元)
註:7月1日 至10 月31日計4個月
11月1日至 11月15日計15 天
例4.客戶南台股份有限公司,本年10月1日向銀行申借短期放款,金額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利率年息5%,利息按月繳付,11月1日 前來銀行繳付第一個月利息,其利息計算如下:
10,000,000×31(天)×5%÷365 = 42,466(元)
註:10月1日至10月31日計31 天。
例5.客戶東台股份有限公司,本年10月l日向銀行申借中期擔保放款,金額1 0,000,000 元,借款期限三年,利率年息5%,11月1日 前來銀行繳付第一個月利息,其利息計算如下:
10,000,000×5%×1(個月)÷12 = 41,667(元)
例6.客戶西台股份有限公司,前向銀行借款,金額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三年,利率年息5%,到期日本年10月1日,利息均於每月1日按期繳付,前次利息繳付至本年9月1日 ;該公司於10月30日 償還全部借款,假設不計算利息遲繳之違約金,其利息計算如下:
10,000,000×5%×1(個月)÷12 + 10,000,000×5%×29(天)÷365
= 41,667+39,726= 81,393(元)
註:9月1日 至9月30日 計1個月,10月1日至10月29日計2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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