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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本報記者林河名】2009.05.14 02:38 am
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將繼承制度全面改為「限定繼承」。這項修法雖可避免「天上掉下來的債務」,但立意良善不表示容易執行,還有許多困難待克服。
若初審通過的條文順利三讀,今後多於遺產的債務,將不需清償,繼承人不必擔心無法負擔過世親人的債務。
只是,繼承人「有賺無賠」,將易出現被繼承人生前拚命借貸卻脫產的道德風險。金融業因應,勢必授信更為嚴格,未來被繼承人借錢,銀行恐怕會要求繼承人當共同債務人,繼承人不但責任加重,也會對社會金融及經濟活動帶來重大且負面的影響,借貸將更為困難。
其次,全面限定繼承將會讓多數無限定繼承問題者,亦須辦理限定繼承,既增加當事人的不便,也會造成法院業務量負擔,徒增社會成本。
統計顯示,真正有限定繼承需求者僅百分之七,修法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後,將使其他百分之九十三的繼承人也必須申報遺產清冊,相當擾民。有學者建議仿效日本,由法院經由個案解釋來保障繼承人,才不會牽一髮而動全身。
事實上,去年修法之後,現行繼承編的法定限定責任制度,已經可以保護未成年人不再成為「背債兒」。若再修法改為限定繼承,甚至還溯及既往,固然可以保障更多人,但對經濟活動的衝擊、社會成本的增加等,恐將是弊多於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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