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台灣銀行業實務》林宜學著 宏典文化出版


()授信之意義


授信是指銀行對顧客授予信用,並承擔風險之業務,依銀行法第五條規定:「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


()授信的基本原則:


1.安全性:授信業務之安全性,係在確保存款戶及股東之權益。


2.流動性:應避免資金的呆滯,維持適度之流動性。


3.公益性:能促進經濟發展。


4.收益性:應顧及合理收益,銀行才能持續經營。


5.成長性:能促進業務成長,追求永續經營。


()授信的種類


1.依期限來區分


短期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內者。


中期信用:期限超過一年,在七年以內者。


長期信用:期限超過七年者。


2.依銀行是否有撥貸資金來區分


分為直接授信與間接授信,「直接授信」是指銀行以直接撥貸資金之方式,貸放予借款人之融資業務;「間接授信」是指銀行以受託擔任客戶之債務保證人、匯票承兌人、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或其他方式,授予信用、承擔風險,而不直接撥貸資金之授信行為。


3.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將銀行辦理授信業務分為:


(1)直接授信:謂銀行以直接撥貸資金之方式,貸放予借款人之融資業務。


(2)間接授信:謂銀行以受託擔任客戶之債務保證人、匯票承兌人、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或其他方式,授予信用,承擔風險,而不直接撥貸資金之授信行為。


(3)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謂銀行提供借款人於正常營運週期內所需週轉資金之融通方式。


(4)墊付國內、外應收款項:謂銀行就借款人因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所取得之債權先予墊付,俟借款人收回該項債權時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


(5)貼現:謂借款人以其因交易而持有之未到期承兌匯票或本票讓與銀行,由銀行以預收利息方式先予墊付,俟本票或匯票到期時收取票款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


(6)透支:謂銀行准許借款人於其支票存款戶無存款餘額或餘額不足支付時,由銀行先予墊付之融通方式。透支係專為業務財務優良且具商業自律精神之借款人,能在資金調度方面得到便利而設。


(7)出口押匯:謂出口商因出口貨品或輸出勞務,而得向國外收取之信用狀款項,由銀行先予墊付,同時將該信用狀項下之押匯單據讓與銀行供作擔保,委託銀行向國外開狀銀行收取款項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


(8)進口押匯:謂銀行接受借款人委託,對其國外賣方先行墊付信用狀項下單據之款項,再通知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備款贖領進口單據之融通方式。


(9)商業本票及公司債保證:謂銀行接受授信戶委託,對其發行之商業本票、公司債,由銀行予以保證,以增強該商業本票及公司債之流通性,俾利授信戶獲得融資之授信方式。


(10)工程相關保證:謂銀行接受授信戶委託,對其參與工程招標所需之押標金、承攬工程所需之預付款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保留款保證金等工程相關保證金,由銀行簽發保證書予以保證之授信方式。


(11)其他保證:如關稅記帳稅款、分期付款信用等,得委託銀行予以保證。


(12)買方委託承兌:謂銀行接受買方之委託,為買、賣方所簽發之匯票擔任付款人而予承兌。辦理買方委託承兌,對買方(委託人)言,係助其獲得賣方之信用,對賣方言,係助其獲得可在貨幣市場流通之銀行承兌匯票。


(12)賣方委託承兌:謂賣方憑交易憑證供銀行核驗,在交易憑證之金額內簽發定期付款匯票,由銀行為付款人而予承兌。辦理賣方委託承兌,係協助賣方(委託人)取得銀行承兌匯票,以便向貨幣市場獲得融資。


(13)開發國內、外信用狀:謂銀行接受借款人(買方)委託簽發信用文書,通知並授權指定受益人(賣方),在其履行約定條件後,依照一定條件,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或其他憑證,由該銀行或其指定銀行負責承兌或付款之授信方式。


4.依有無擔保來區分


(1)無擔保授信:指無提供擔保品之授信。


(2)擔保授信


依據銀行法第十二條規定,所謂「擔保授信」是指對銀行授信,提供下列之一為擔保者:


n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n動產或權利質權。


n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n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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