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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台灣銀行業實務》林宜學著 宏典文化出版


金融機構辦理安全維護,應訂定「安全維護作業規範」,報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安全維護作業規範,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


1.一般安全維護措施。


2.營業處所、金庫、出租保管箱()、自動櫃員機及運鈔業務之安全維護措施。


3.安全維護督導小組之設置。


4.影響安全維護重大事件之通報。


安全維護督導小組應指定高階主管一人為召集人,督導辦理與檢測安全維護執行情形、教育訓練及定期操作演練。


一、一般安全維護措施


1.營業處所應裝置自動報案、警報系統、保全防護系統、監視錄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及其他必要防護器材,指定專人負責操作、監控。


2.營業處所應視需要增派()警衛,加強巡邏查察,如有異常徵候,立即採取應變措施,嚴防有危害安全之事故發生。


3.自動報案系統應直通警察機關或委託之保全業者,並定期查核測試。


4.保全防護系統應設置多道防線,各防線應裝置妥適之警報感應器材。保全防盜設施應至少有三道防線,第一道防線以各保全標的之門窗為對象,第二道防線以行舍內各空間、金庫外圍死角為對象,第三道防線以金庫室內為對象,嚴防歹徒切鑽侵入金庫室內,上列各防線應責由各保全公司接裝適當警報感應器。


5.報案、警報或保全防護系統應加裝長時效蓄電池或不斷電設備,維持警訊功能正常,並注意該等系統電源開關與線路之隱密及安全性。


6.監視錄影系統應以彩色為主,攝錄範圍應包括營業廳大門外入口處、騎樓走道、營業廳全部、金庫室及保管箱室內部及其進出口、自動櫃員機及其他重要處所,並注意攝影角度、光源、影像清晰度、時間準點顯示及設備之防潮、防塵、防熱。


7.監視錄影系統應指定專人負責操作、監控及管理等工作,並設簿登記管制;所錄影像檔案應至少保存二個月(新開戶櫃檯、自動櫃員機及其週遭部分應至少保存六個月),標示錄影日期,並妥適保管備查。影像檔案內容有涉及交易糾紛或民刑事案件者,於案件未結前,應繼續保存。


8.加強保密及安全維護教育,要求員工對各項作業程序保密。


9.經常與轄區警分局密切聯繫,定期實施支援演練,並針對缺失,檢討改進。


10.消防安全設備應依消防法規設置。


11.營業處所等之使用應符合建築相關法規之規定。


 


二、營業處所安全維護措施


1.營業處所設置之大額出納櫃檯,應以堅固材質之柵欄或防彈玻璃加以區隔,裝置適當安全設施;現金收付櫃檯高度應適當,並設置自動鎖抽屜,經收現鈔應隨手置入抽屜並上鎖或回送大出納處。


2.作業部門應嚴格管制非工作人員進入,並於出入口裝置門禁管制設施。


3.各營業單位於營業時間應僱用駐衛警、保全人員或其他警衛人員專責擔任警戒工作。但有正當理由,且營業單位已建置適當安全維護措施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免適用前揭規定。


 


三、金庫、出租保管箱()安全維護措施


1.金庫室、保管箱()應加強各項進出管制設()施,不得呈常開狀態。


2.金庫室鑰匙、密碼應指定二人以上分別控管。金庫室門應裝置定時鎖,管制開啟時間。


3.金庫應設置在安全處所,金庫內部並應加裝厚鋼板及自動警報感應器、攝影機。監視器裝在金庫外,在發現金庫內有警報時,即可自監視器上觀察內部情形。


4.金庫室、保管箱()如有淹水顧慮者,應裝置防、排水及其警報系統設備。


 


四、自動櫃員機安全維護措施


1.自動櫃員機裝置時,應詳確評估其安全性,慎選設置地點並於適當位置裝置後視鏡,讓使用者得察覺身後動靜,以維客戶執行交易之安全。對非設置於營業處所之行外自動櫃員機,須考量管轄單位是否方便監督管理,並優先選擇有保全設備或有警衛、值勤人員巡守之處所。


2.自動櫃員機應裝置於明亮處所。


3.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應張貼進行交易應注意事項,設置防盜安全設備、防止他人窺視與使用者得察覺後方情況之設施、照明及必要之防火逃生設備等。


4.金融機構應督導營業單位,加強派員巡查行內外設置之自動櫃員機使用情形、門禁及相關防護設施。


5.建立自動櫃員機異常提領監控機制,指定專人負責。如查有異常情形,應儘速採取適當措施,妥善處理。指定專人平日不定時巡查自動櫃員機,防範歹徒之側錄及破壞(假日及非營業時間尤為重要),並予以記錄。


6.自動櫃員機錄影監視設備應由專人負責操作、管理、監控及保養等工作,以確保攝錄作業之正常運作。


7.對自動櫃員機錄影監視系統,應定期(每日)指定人員觀看自動櫃員機之監視錄影帶,以期能及早發現異常狀況及時處理,所錄錄影帶保存期限至少為二個月。為防範金融卡側錄並落實自動櫃員機安全維護管理,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ATM)及週遭監視之錄影帶應暫行保存六個月以上。


8.補鈔安全:補鈔作業應有兩人以上共同執行,並宜有警衛人員隨行,以策安全。補鈔只更換鈔匣,不得在現場裝卸現金或點鈔。自動櫃員機之鈔匣換裝、故障排除、機器維修等過程均應在隱密安全之情況下進行,須嚴密戒備並防止陌生人靠近。設於營業處所外之自動櫃員機補鈔,其現鈔運送應依有關運鈔規定辦理,並得委由合格且信譽良好之專業運鈔保全業者協助辦理。


9.維修廠商派員前來維修自動櫃員機時,應查明身分,並派員在場監督。


10.各單位對報廢之自動櫃員機,應予嚴格控管或銷燬,杜絕被重新組裝之可能性。


 


五、運鈔業務安全維護措施


1.辦理現金(含外幣)運送或對特定客戶提供收款服務時,除因特殊情況報經各單位總機構核准者外,均應委由合格之專業運鈔保全業者辦理,並配合協助做好控管工作。如自行辦理現金運送應以專用運鈔車或普通車輛改裝之運鈔車為之,並注意運鈔作業安全維護。


2.普通車輛改裝之運鈔車應裝置引擎電源阻斷開關及具有防搶、防盜功能之固定式密碼鎖鐵櫃或防盜運鈔箱(),放置於車內隱密處,並配備必要之防禦警戒裝備、求援通訊設備及滅火器材。運鈔車保險櫃之密碼鎖、密碼應於出發前由專人設定後通知分行或總行出納人員開啟,並不得讓運鈔人員知悉,以防監守自盜,或歹徒開啟。


3.運鈔路線及時間應隱密及多變化,事先應做好狀況預判。


 


金融機構應將安全維護作業規範之執行情形列為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之查核項目。金融機構發生影響安全維護重大事件 (如:搶奪強盜、重大竊盜、行舍或設備遭破壞或遭恐嚇等)之通報,應依銀行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及適用對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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