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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台灣銀行業實務》林宜學著 宏典文化出版


1.義:


「墊付國內應收款項」係指借款人因國內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取得之債權先予墊付,俟借款人收回該項債權時償還歸墊之融通方式,係屬自償性之貸款
目前國內銀行辦理墊付國內應收款項業務,最常見者為墊付國內票款,俗稱客票融資,其次為應收款項融資。銀行辦理墊付票款之標的有二:


  (1)遠期支票。


  (2)本票、匯票:本票、匯票原則上辦理貼現,惟如客戶所提供之本、匯票面額小,張數多,到期日不一未便辦理貼現者,則採墊付國內票款方式。


2.應注意事項:


  (1)徵信範圍應包括借款人、票據交易性質及票據債務人(發票人、背書人)


  (2)銀行所收取之客票,不宜過度集中少數發票人,以分散風險。


  (3)銀行所收取之客票須符合產銷流程,例如發票人為原料供應商即屬異常(不符合產銷流程)


(4)銀行得徵提借款廠商之發票、買賣契約等交易憑證以供查對:


 §對所徵客票發票人或背書人與交易憑證(統一發票)買受人是否一致。


 §交易憑證所載標的內容與借款人經營之業務是否具有關聯性。


 §比較借款人交易憑證之銷貨統一發票金額,是否已逾借戶當期向各地稅捐機關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列銷貨金額,而有虛開統一發票之情形。


 §已融資之統一發票是否時有註銷之記錄。


 §辦理票據融資之統一發票,銀行應確實在經查證之發票存根聯上加蓋「已在○○行庫辦理融資」文義之戳記。


(5)票據必須由借款廠商背書,且背書要連續。


(6)票據不得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


(7)以借款人為發票人之票據不可接受。


(8)關係人(如發票人為借款廠商之主要股東、董監事)之票據應查核其真實性。


3.審核要領:


 (1)票據必須是合法交易所產生,且債務人信用良好。


 (2)以短期性週轉為原則,每筆墊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3)最高額度核算公式:


(全年內銷金額/週轉次數)×墊付成數-其它行庫票據融資金額=墊付國內票款融資額度


上列公式之「週轉次數」計算方式,可參照下列公式計算:


    全年內銷金額/(應收帳款+應收票據)週轉次數


全年內銷金額宜依最近營業情形之資料評估。


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金額,以內銷所得者為限,以最近餘額預估之。


在其他行庫辦理融資之票據應包括貼現、墊付國內票款及其他提供客票辦理融資副擔保(如開發信用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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