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裁罰時間:98年10月15日(本會第273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大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大商業銀行嘉義分行理財業務人員蕭景安於94年5月至97年7月間,以預先蓋妥取款憑條、盜刻存戶印章及未依客戶指示辦理定存或申購理財產品等方式挪用客戶存款計新台幣(以下同)1,259萬8,983元。本案存匯經辦未確實執行驗印,該行未建立客戶交易確認管理機制及未落實交易函證檢核制度,核有內部控制制度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該行前因板橋分行行員董雨春辦理股票質押授信舞弊案及高雄三民分行行員陳姿岑虛構會計科目挪用公款案,分別經本會於96年5月14日及96年8月16日核處罰鍰在案,爰本案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蕭景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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