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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2 中國時報 【洪正吉/台北報導】
信用卡有最新規範了!金管會昨日發布,各銀行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所收取的違約金,必須合理反映違約成本,並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
金管會表示,為了給銀行電腦程式修改等時間,有關違約金收取費用的變更,將從昨天發布信用卡管理辦法後六個月生效,換言之,10月21日以後,銀行收違約金就要照新的規定辦理。
反映成本 採固定金額計收
另外,銀行即日起必須在信用卡廣告、開卡文件及申請書中,加註「謹慎理財、信用無價」或「謹慎理財、信用至上」等相關醒語,醒語字體不得小於14號字。
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負擔區間、預借現金手續費用及其他費用查詢管道也要標示,字體不得小於12號字。
如果涉及分期付款,也要增列分期付款利率、手續費及其總費用年百分率負擔區間,字體不得小於12號字。金管會強調,只要現有廣告不合規定,都要在三個月內調整。
廣告、文件須加註相關醒語
針對信用卡紅利點數,金管會明訂即日起,紅利發放範圍只限於消費累積紅利點數等推銷活動、申請電子帳單等申請或申辦服務、活動抽獎獎品、感謝客戶對信用卡業務建議等業務活動。
此外,信用卡紅利點數的使用範圍,也限於兌換商品、折抵交易時刷卡金額或消費金額、機場接送等附加功能使用費、折抵循環利息或相關費用、折抵銀行相關業務手續費及利息、兌換里程酬賓、折抵電信費用或公用事業費用或捐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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