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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二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二條文,條文規定,2008年一月四日前,已繼承保證契約債務的成年繼承人,可就所得遺產的範圍負清償責任,但已根據2008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的規定所清償的保證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立法院去年十二月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關於債務繼承的修正條文,並於今年 一月四日 施行,修正條文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等弱勢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將採強制「限定繼承」,全面溯及既往;保證債務部分,不限對象,改為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溯及既往。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月十一日 審查國民黨籍立委徐中雄等人所提「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根據提案說明,去年修正民法繼承編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已增訂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追溯條款,但未能溯及修法前已繼承保證債務的成年繼承人,修法有缺憾。

 

  經協商,初審通過條文如下﹕「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 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前項繼承人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全案經委員會提報院會處理,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徐中雄於草案三讀通過後表示,此案通過後,過去發生的不公不義債務可獲得清除,這是台灣社會遠離野蠻,邁向文明的一大步。97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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