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新聞稿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針對監察院以信用卡、現金卡(以下簡稱雙卡)發行機構長期未確實徵信、利率不合理等而提出糾正一節,該會充分瞭解監察院對於雙卡業務監理之重視,且對於監察院之期待與建議,虛心接受。該會亦將秉持金融監理法制所賦予之權責,持續監督雙卡發行機構審慎辦理相關業務,並提升對持卡人權益之保護。


針對監察院提出之糾正內容,金管會說明如次:


一、 金管會歷年均積極研訂雙卡各項相關規範,並督促發卡機構 確實遵循,以保護持卡人權益:


(一) 金管會歷年對於雙卡發卡機構核發卡片、廣告行銷、學生持卡及利率與費用等重要資訊揭露等事項,除於「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訂定相關規範外,並於94年間訂定「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且陸續就社會各界所關注之議題發布各項行政規則,以適時導正發卡機構之業務行為。


(二) 另金管會於95年起,即開始研擬「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惟因修正草案內容涉及議題之層面甚廣,且修法期間,國際間亦陸續就信用卡業務發布相關規範,爰金管會除持續彙整各界意見外,並於9922日修正條文正式發布前,先就各界關切議題,如: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定價、優惠及權益變更、預借現金功能行銷等,陸續發布多項行政規則,以即時強化對持卡人權益之保障。


二、 在雙卡利率及費用規範方面:


(一) 金管會就雙卡利率及費用計算與收取方式,已自953月要求發卡機構採取差別利率定價,及充實揭露利率及費用相關資訊,以保護持卡人權益。


(二) 為進一步導正信用卡為支付工具之本質及減輕持卡人債務負擔,金管會亦已要求信用卡發卡機構應自991026日起,提供長期使用循環信用持卡人轉換機制;另就違約金之收取,要求發卡機構自991021日起,對持卡人所計收之違約金應合理反映因持卡人違約所生之作業成本,且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


三、 金管會對債務協商機制之督導及國人消費金融知識之宣導:


(一) 協商成果:爲提供有還款困難之債務人,金管會已於9511日督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簡稱銀行公會)建立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截至95年底止,協商成功案件計有227,415件,協商成功金額達新臺幣3,323億元。另督導金融機構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建立前置協商機制,截至99914日止,申請件數為89,832件,協商金額為新臺幣1,375億元。


(二) 督導銀行公會成立「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會」:為協助民眾處理債務問題,金管會自9611日起責成銀行公會成立該委員會,以提供民眾債務諮詢服務;轉介有債務諮詢需求的民眾至各債權銀行,並追蹤處理結果;接受既有債務協商客戶申訴及諮詢等服務。截至99914日止,總諮詢件數為178,743件。


(三) 提供協商資訊:金管會已於銀行局網站設立「消費金融債務專區」及「債清條例前置協商專區」,提供各金融機構受理協商之窗口;並督導銀行公會於其網站提供民眾查詢資訊,並持續宣導協商諮詢管道。


(四) 辦理消費者教育宣導:為協助消費者建立正確之消費金融與理財理債觀念,金管會自95年起結合銀行公會及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積極走入校園與社區,截至998月底總共舉辦1,707場次,累積參與人數達440,431人。


四、 金管會對不當催收陳情案件之查處:


(一) 金融機構自行催收或委外催收案件:


1、要求金融機構立即改善:倘民眾申訴內容未涉及非法催收行為,則金管會已要求金融機構立即改善或督導其委外催收機構改善。


2、移警政署偵辦:倘催收人員疑涉有暴力、恐嚇及脅迫等情事,該會均已移請內政部警政署偵辦。


(二) 已出售與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之申訴案件:金管會受理後,依案情之輕重請資產管理公司注意其催收行為或移送警政署偵辦。


金管會再次表示,感謝大眾對該會之指正與勉勵,未來該會亦將持續督促雙卡業務機構落實各項監理法規,以持續提升對持卡人權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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