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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債權委外催收人員重點整理+精選考題
第五章 刑 法(100/1/26)
重要性:★★★
第一編
第一章法例
1.罪刑法定原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1)
2.從舊從輕原則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2Ⅰ)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2Ⅱ)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2Ⅲ)
3.屬地原則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3)
第二章刑事責任
1.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12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12Ⅱ)
2.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13Ⅰ)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13Ⅱ)
3.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14Ⅰ)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14Ⅱ)
4.不作為犯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15Ⅰ)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15Ⅱ)
5.責任能力—年齡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18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18Ⅱ)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18Ⅲ)
6.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19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19Ⅱ)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19Ⅲ)
7.責任能力—生理狀態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20)
8.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之行為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21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21Ⅱ)
9.阻卻違法事由—業務上正當行為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22)
第二編分則
1.偽造有價證券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201Ⅰ)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201Ⅱ)
2.偽造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201-1Ⅰ)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201-1Ⅱ)
3.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10)
4.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11)
5.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212)
6.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215)
7.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216)
8.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17Ⅰ)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217Ⅱ)
9.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
條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18Ⅰ)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218Ⅱ)
10.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309Ⅰ)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309Ⅱ)
11.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310Ⅰ)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310Ⅱ)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310Ⅲ)
12.侮辱誹謗死者罪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312)
13.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313)
14.妨害書信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315)
15.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317)
16.洩漏利用電腦設備而知悉之秘密罪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318-1)
17.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335Ⅰ)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335Ⅱ)
18.公務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336Ⅰ)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336Ⅱ)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336Ⅲ)
19.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339Ⅰ)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339Ⅱ)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339Ⅲ)
20.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344)
21.損害債權罪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356)
本章練習
(2)1. 刑法規定處罰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1)故意行為應處罰 (2)過失行為應處罰 (3)無過失行為不處罰 (4)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1)2. 刑法規定,以下何種人之行為,不罰? (1)未滿十四歲之人 (2)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3)滿八十歲之人 (4)瘖啞人
(2)3.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據為己有者,觸犯刑法所規定之何種刑事責任? (1)竊盜罪 (2)侵占罪 (3)背信罪 (4)毀損罪
(1)4. 王五是民營銀行職員,將客戶繳納之稅款先行挪用,但翌日即歸還,王五可能觸犯何項罪名?
(1)業務侵占既遂罪 (2)業務侵占未遂罪 (3)既已歸還稅款,即不為罪 (4)公務侵占既遂罪
【解析】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者。
(3)5. 有關刑法上侵占罪的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所構成之犯罪 (2)係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所構成之犯罪
(3)不處罰未遂犯 (4)犯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解析】侵占罪未遂犯罰之。
(4)6. 銀行職員假借名義向借款人收取佣金、酬金或不當利益時,依銀行法第一二七條之規定,其應負之責任為何?
(1)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2)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 (3)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4)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
(3)7.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依刑法之規定,處多久期間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1)六個月 (2)一年 (3)二年
(4)三年
【解析】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3)8. 銀行員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洩漏客戶資料者,觸犯刑法上之洩密罪,應按其法定本刑,加重其刑度至多少?
(1)四分之一 (2)三分之一 (3)二分之一 (4)四分之三
(1)9 王五是民營銀行職員,將客戶繳納之稅款先行挪用,但翌日即歸還,王五可能觸犯何項罪名?
(1)業務侵占既遂罪 (2)業務侵占未遂罪 (3)既已歸還稅款,即不為罪 (4)公務侵占既遂罪
(2)10.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依刑法之規定,處多久期間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1)一年 (2)二年
(3)三年 (4)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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