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二專金二甲共計8人占總受奬人199人之4%,畢業成績斐然!
陳后汝
|
校長獎
|
陳瑞芬
|
學業成績優良獎
|
陳志勝
|
服務成績優良獎
|
陸宜君
|
服務成績優良獎
|
陳霈琝
|
服務成績優良獎
|
陸宜君
|
學習態度勤學獎
|
何垂珠
|
學習態度勤學獎
|
洪尚暉
|
學習態度勤學獎
|
markys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3)
台灣的訴訟制度,主要分為三種,就是「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白話一點,就是第一種可以把對方抓進去關、第二種可以向對方要錢、第三種是對政府的處罰不服氣而和政府吵架,三種告法是不一樣的,走的程序和方法都不一樣。 刑事訴訟 「告訴」是由被害者向檢警單位控訴罪犯;「告發」則是由第三者向檢警舉發;「公訴」則是檢察官偵結後,代表國家起訴嫌犯,檢察官是原告,被害者是證人;「自訴」則是被害者直接向法院提出告訴,自己就是原告,但要請律師。 markys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27,310)
markys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7)
訴訟可分為民事法(Civil)和刑事(Criminal)兩大類:(尚有行政訴訟是對政府的處罰不服氣而和政府吵架,三種告法是不一樣的,走的程序和方法都不一樣)
markys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0,945)
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的特徵 markys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04)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乃民法總則中兩個非常重要之規定,其適用亦貫穿整部民法,欲詳言之將涉及相當精密之法律體系,恐非一般非學法之人所能理解,且亦無此必要。因此,以下擬就與一般人之日常生活較可能有關者,盡可能以淺顯之文字對此問題提出答覆。
一、適用客體不同
雖然二者均為因時間之經過,而影響權利之存續或行使,但除斥期間之適用客體為形成權,而消滅時效之適用客體為請求權。
◎「請求權」與「形成權」
所謂「請求權」,係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例如:買賣契約中,出賣人對於買受人之價金給付請求權;租賃契約中,出租人對承租人之租金給付請求權;侵權行為發生時,受損害之人對侵權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物權法上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親屬間之扶養請求權;繼承權被侵害時之繼承回覆請求權等均屬之。
所謂「形成權」,其功能在於權利人得依其〝單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關係之效力發生、變更或消滅。例如民法條文中之《承認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及《抵銷權》等均屬之。
二、效力及其主張之不同
除斥期間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亦應依職權調查以作為裁判之資料。
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者,其請求權仍得行使,但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時,義務人得主張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拒絕履行,故消滅時效非經義務人提出抗辯,法院不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之資料。
三、期間計算之不同
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發生時起算,並不得展期。消滅時效則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有〝中斷〞或〝不完成〞之規定(民法第129條以下)。
◎消滅時效期間之種類
以上為一些法律觀念方面的介紹,然而在實務上,當事人最常遇到的問題,乃某某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究竟有多長?因此,特別將日常生活中較常遇到之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列出以供參考。
1.一般消滅時效期間
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2.五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二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民法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2)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3)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4)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5)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6)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7)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8)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
民法第197條第一項: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5.票據之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票據時效記憶法:
1.三年、一年、六個月(付款請求權、執票人追索權、背書人追索權)
2.匯票、本票相同,支票為1/3 。
法律上各種權利之行使,常有期間之規定,遇實際案例發生時,必先了解各該權利之除斥期間或消滅時效期間為何,以確保自身之權益!
markys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778)
markys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
markys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8)
markys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7)
markys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