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追程序收回債權之方式有:抵銷、代位清償、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及分期攤還(債務協商)
 
抵銷
抵銷乃為收回放款債權之最有效、最確實之方法,民法第334條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相抵銷,但依債務之性質不能抵銷者,不在此限」;是以借款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本行得視實際情形,將該借款人或其保證人存於本行之各項存款(不論其在總行或分行,其為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均可),與借款人對本行所負債務互相抵銷,使雙方之債務發生與清償同一之結果。債務之抵銷,乃各種延滯貸款收回手段中,對於當事人雙方最為公平簡捷之方法,且確保債權效力之功用。茲將抵銷之要件,方法及效力從簡說明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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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單位的搬遷協調會上
 
本單位總務張襄:「本單位所經管的檔案,約有3萬多件,共有五個檔案室,搬到新的辦公室只有二個檔案室,感謝公司的好意讓我們裝活動檔案櫃,但是由於檔案室的空間太小,且辦公室又無多餘的空間可以暫時堆放文件箱,是否可以讓我們分三日來搬檔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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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的動員月會業務上
 
老總:「為達成本年的盈餘目標,所以本公司不許有任何的呆帳損失,自即刻起各事業處銷售產品時,除了徵取不動產設定足額的擔保外,一律不准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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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大腦殘生的殺雞取卵
在公司的業務檢討會上
老總:「由於受到美國QE退場的影響,本公司金融投資發生大額損失,為達成年初即定之盈餘目標,各事業處之盈餘目標一律調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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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林
因為公司最近要搬家,把一些書本帶回家,所以只好將家中書櫃的舊書本、舊資料清理掉。整理資料時,再次看到以前在福摩莎銀行的資料,雖然已過十多年,但回首往事歷歷,宛如昨日,心中仍然有許多的感傷和噓唏!
十多年前,陳某不顧二弟及母親的反對,強行進入銀行,並展開一連串舖天蓋地的整肅,借由劉監察人之監察權,利用各種手段,先對營業單位有不良授信之經理人等,以未盡應盡之職責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為由,記過的記過,免職的免職。個人因不願充當打手,離開了稽核單位,但是卻也種下了日後被逼離職的遠因。
當年我主張只要懲處林、呂、徐、施四人即可,但陳某及劉監察人卻要擴大事端。不僅嚴懲林、呂、徐、施四人,並先拿營業部、松南分行協理開刀,再擴大至桃園、中壢、松山、嘉義等經理及中階幹部。表面上看來好像新人新氣象,有大破大立之勢,但骨子裏其實是趕盡殺絕,要將老臣統統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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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金管會主委曾銘宗9/30與金總代表面對面溝通,他強調,「金融監理若是管到讓所有金融業者都討厭金管會,那就沒有意思!」他說,檢查局的金檢報告不能只寫缺點,若金融機構有值得讚許的優點,也應寫入報告,不能讓公司總經理因為金檢報告總是挨罵,也應有讚許的地方。
金融業雖是一個特許行業,但它需要的府關心、輔導,而不需要綁手綁腳。主管機關是要輔導產業,而不是阻礙產業,是啊「金融監理若是管到讓所有金融業者都討厭金管會,那就沒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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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了24年的大專兼任講師,終於因為台灣的少子化,從今年起已經未在大學授課了,今天是928教師節,希望天下的老師,教師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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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概述
[摘自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林宜學著 金融研訓院出版]
證券就是有價證券的簡稱。有價證券是指具有一定價格並可自由轉讓和買賣,代表某種所有權或債權的憑證。有價證券按其所表彰財產權利的不同性質,可分為三類:商品證券、貨幣證券及資本證券。
1.商品證券
商品證券是證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憑證,取得這種證券就等於取得這種商品的所有權,它是一種物權,其擁有者對該證券上所載明的商品享有合法權利。提貨單、購物券、倉單、運貨單等就屬於商品證券。通常,特定的證券對應特定的商品,商品證券持有者可憑它在一定時間內換取特定的商品,一旦換取後,該證券也就不再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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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跳牆原來是『福壽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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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法律行為
第五節代理
1.代理行為之要件及效力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103)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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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推薦將於近日上市,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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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權利客體)
一、意義:權利客體,乃指法律上得為支配之對象。
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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