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7日三讀通過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民眾行賄公務員,不論公務員有無違背職務,都是違法的行為,行賄與收賄者都將面臨刑責,行賄民眾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 6月 08 週三 201108:25
公務員收賄 送錢的也有罪
立法院院會7日三讀通過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民眾行賄公務員,不論公務員有無違背職務,都是違法的行為,行賄與收賄者都將面臨刑責,行賄民眾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 5月 25 週三 201109:30
金管會又再次破壞契約自由原則要求銀行辦理使用循環信用持卡人轉換低利放款
- 5月 19 週四 201108:44
金管會又增加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之限制
主旨: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仍不足清償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除應依「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說明事?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金融機構在符合下列條件下,得將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仍不足清償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不受本會 94 年 12 月 19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10950號函之規範:
(一)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規定申請協商期間,金融機構不得將該不良債權轉售予資產管理公司。
(二)應約定得標之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將不良債權再轉售予第三人,並應委託原出售之金融機構或其指定或同意之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催收機構應承諾遵守銀行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出售債權之金融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有效規範及查核各該催收行為並承擔催收機構不當催收行為之責任。
(三)已出售之不良債權,如客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條規定提出協商並成立者,資產管理公司應遵守該條例第 151條之1及第158條第3項規定,與債務人依前述協商條件辦理。
(四)已出售之不良債權,如債務人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金融機構辦理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前置協商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提出協商並成立者,資產管理公司應依該協商條件辦理。但本函發布前已依「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公告之標售案件不在此限。
(五)得標之資產管理公司如違反相關約定者,金融機構應至少就已違約之不良債權範圍與該公司解約並將債權買回,同時請求違約金;另應將該資產管理公司名單登錄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供各金融機構參考。
(六)前揭相關規定及違約時應買回之不良債權範圍與違約金計算方式等均應於契約中明定,並經法令遵循主管確認;另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金融機構與資產管理公司簽約前,應將前揭(二)、(三)、(四)、(五)相關事項,以書面告知債務人。
- 5月 18 週三 201112:29
2011年IMD世界競爭力排名我國躍升全球第6
- 4月 26 週二 201111:00
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首次會議成果說明
- 4月 22 週五 201109:30
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對自用住宅貸款採行之措施
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擬採行之措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1430號
附件:
一、 銀行新承作以住宅用不動產為擔保之貸款,如符合自用住宅貸款定義者,得依本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一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有關以住宅用不動產為擔保之債權之百分之四十五,或LTV法之百分之三十五或百分之七十五風險權數計提資本。不符合自用住宅貸款定義者,應適用百分之百風險權數。
二、 前項所稱自用住宅貸款依據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係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目前在國內確無自用住宅,為購置自住使用之住宅所為之金融機構貸款。
三、 本令自發布日生效。
- 4月 20 週三 201109:03
證交所擬開放證券商發行牛熊證
一、 存續期間: 3個月至2年。
- 4月 15 週五 201114:36
金磚5國在互補中競爭
美國投資銀行高盛的首席經濟師奧尼爾於2001年首先提出「金磚4 國」(BRIC)的概念,包括巴西(Brazil)、俄羅斯(Russia)、印度(India)和中國(China)這4個經濟迅速崛起的發展中國家。
- 4月 15 週五 201114:36
「三亞宣言」講合作 暗諷歐美霸權 簽署銀行合作協議 以本幣方式擴信貸、增投資
金磚國家領導人第3次會晤昨日在大陸海南省三亞市舉行,並發表《三亞宣言》,強調金磚5國在國際的影響力與互相合作的決心,內容也提及目前國際金融的紊亂,5國的國家開發銀行也因此簽署協議,將以本幣形式相互擴大信貸額度,相互投資和雙邊貿易合作,以5 國之力推動國際經濟。
- 4月 01 週五 201111:21
中央銀行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中央銀行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一、本日本行理事會決議:
本行重貼現率、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短期融通利率各調升0.125個百分點,分別由年息1.625%、2%及3.875%調整為年息1.750%、2.125%及4%,自本年4月1日起實施。
二、本次調升利率,主要考量因素如下:
(一)本年初以來,主要先進國家景氣較預期為佳,新興國家經濟持續成長;惟北非及中東局勢不穩,國際商品價格攀高致通膨升溫,加以近期日本震災衝擊原材料及關鍵零組件產業鏈等不確定因素增加,恐影響全球景氣復甦力道。
(二)國內經濟維持穩定成長。在出口成長帶動下,工業生產增加,民眾消費意願仍佳;勞動市場續有改善,失業率下降,行政院主計處預估本年經濟成長率為4.92%。惟受日本震災衝擊,出口及國內產業亦可能受到影響。
(三)由於原油、穀物等進口原物料價格持續攀升,國內相關零售商品售價反映調漲,本年1至2月消費者物價(CPI)年增率為1.21%。主計處預測本年CPI年增率將升至2.0%(詳附件:物價問題)。
(四)隨景氣升溫,銀行授信穩定成長,隔夜拆款利率緩步上升。自上年6月以來,本行3度升息,並增發長天期定存單(上年4月至本年3月共發行1兆2,000億元,其效果相當於調高存款準備率4.55個百分點),加強吸收流動性之下,2月份銀行淨超額準備已降至191億元之適度水準;本行亦妥善控制貨幣數量,1至2月平均M2年增率為5.86%,維持在目標區(2.5%~6.5%)內。上述措施,均有助於維持物價穩定。
雖然國際間不確定因素增加,可能影響國內經濟穩健成長;惟鑑於市場利率緩升,且輸入性通膨壓力增強,本行理事會認為調升利率,有助抑制通膨預期心理,維護物價穩定。
未來本行將密切觀察國內外總體經濟金融情勢,適時運用各種政策工具,以達成維持物價與金融穩定之經營目標。
三、自上年中以來,銀行授信集中現象持續改善。購置住宅貸款占總放款比重已由上年6月之27.97%降至本年2月底之27.17%;同期間,特定地區新承做房貸占全體新承做房貸總額之比重亦由64.4%降至59.9%。貸款成數續降,房貸利率上升,有助銀行風險控管與健全經營,並保障存款大眾權益,促進金融穩定。
本行理事會認為,98年10月以來,本行對金融機構所採行控管不動產貸款風險之各項針對性審慎措施,已積極落實政府「健全房屋市場方案」,且發揮成效;未來本行將繼續執行前次理事會決議之「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並視實際發展狀況,採行合宜之因應措施。同時,政府各部會刻正落實推動相關政策,將有助不動產市場之健全發展。
四、新台幣匯率原則上由外匯市場供需決定,惟若有不規則因素(如短期資金大量進出)及季節因素,導致匯率過度波動與失序變化,不利經濟與金融穩定時,本行將維持外匯市場秩序。
定存單利率揚 銀行將跟進升息
2011/04/01 10:49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2011年4月1日電)中央銀行宣布升息半碼(0.125個百分點),公開市場操作利率今天調高0.07至0.09個百分點,預期台灣銀行等公民營行庫將會跟進調高掛牌存款利率0.07至0.09個百分點。
央行昨天宣布升息半碼,央行重貼現率、擔保放款融通利率、短期融通利率年息調升至1.75%、2.125%、4% ,今天起生效。
央行定期存單(NCD)利率今天起調高7至9個基點(bp)。30天期定存單申購利率調高7個基點,由0.74%調高至0.81%;91天期定存單利率調高8個基點,由0.78%調高至0.86%;182天期定存單利率由0.88%調高到0.97%。
公股行庫主管預期,央行升息半碼,今天又調高定存單申購利率0.07至0.09個百分點,將引導市場實質利率走高,預期台灣銀行等各公民營行庫將會調高掛牌存款利率0.07至0.09個百分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