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口 授 信 應 注 意 事 項
馬克林(markyslin)
壹、進出口貨款收取方式:
(一)信用狀(L/C):
分為(1)即期信用狀(Sight L/C)與(2)遠期信用狀(Usance L/C)兩種。
(二)託收(Collection):
分為:
1、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簡稱D/P):即上述託收方式過程中買方須先將貨款付清,國外代收銀行始可交付單據予買方提貨。
2、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簡稱D/A):即上述託收過程中買方僅在出口廠商向其所開之遠期匯票上加以簽章承兌,代收銀行便可將運送單據交付進口商提貨,俟匯票到期時再行付款。
(三)預收貨款(Advance Payment):
出口商在貨物裝運前,即收到國外預付貨款如以電匯(T/T)、信匯(M/T)、票匯(D/D)或外幣票據匯付。
(四)寄售(Consignment):
出口商將貨物先運交國外,委託國外代理商代銷,俟售後再匯回貨款,無法銷售時即將貨物運回或轉銷他處。
(五)分期付款(Installment):
買賣雙方於締約時,約定先付若干成定金,買方即取得貨物,餘款則由買方依約定期限償還者,此方式通常用於機器設備或整廠交易等金額較大之買賣場合。
(六)記帳(O/A,Open Account):
出口商於貨物交運出口後,即將運送單據等逕寄進口商辦理提貨,其貨款則記入進口商帳戶借方,俟約定的賒帳期限屆滿時,再行結算。此方式通常用於公司內部往來,進出口雙方已有長期且穩固交易基礎者,進口國政經情勢穩定者,或在買方市場形態下,出口商具有較堅實財務基礎者。
(七)交單付現(CAD,Cash Against Documents):
出口商於貨物交運後,備妥有關單據,依進口商之指示,向出口地指定付款人或專業保兌商等,要求收購匯票之付款方式。
(八)交貨付現(COD,Cash On Delivery):
出口商按約定交運貨物,俟貨物運抵目的地後,通知進口商提貨,而進口商則於提貨之同時,須將全部貨款付給出口商或其指定代理人之付款方式。
貳、出口授信之種類
一、裝船前之外銷貸款(Pre-export Financing)
(一)憑訂單(Order),輸出契約(Export Contract)
(二)憑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
(三)買入光票(Clean Bill)
二、裝船後之外銷貸款(After Shipment Financing)
(一)出口押匯
1.即期信用狀(Sight L/C)
2.遠期信用狀(Usance L/C)
(二)託收融資(Financing under collection)
1.承兌交單(D/A)
2.付款交單(D/P)
(三)應收帳款收買業務(Factoring)
(四)中長期出口票據貼現融資業務(Forfaiting)
三、外幣保證
(一)履約保證(Performance Bond)
(二)投標保證(Bid Bond)
(三)償還保證(Refund Bond)
四、憑Stand-by L/C所為之融資及保證
五、中長期輸出融資及保證
參、應行注意事項
一、徵信調查及額度審核
(一)應詳實調查借戶之資力、信用狀態,過去之外銷實績、經營產品種類,產製或銷貨週轉期、業務展望。
(二)根據借戶前一年外銷實績及本行外銷計劃,就其實際所需核定外銷貸款或出口押匯額度,額度以全年外銷實績乘以週轉率核計。
(三)其他出口授信則視借戶需要個別檢討議定。
二、核貸
(一)外銷貸款
1.對非優良客戶不以訂單承做(訂單之真偽較難認定)
2.信用狀之審核
(1)申請人以往所提供之信用狀,時常有修改內容之情形者。
(2)過去辦理外銷貸款,時常因信用狀屆期而無法如期押匯償還者。
(3)申請人辦理出口押匯記錄欠佳,時常遭受國外拒付者。
(4)注意是否融通信用狀(或問題信用狀):
通常信用狀上附加出口商無法隨時出口之限制條款,如出貨前應獲得進口商之同意等。
(5)出口物資倘有配額設限者,應查明申請人之外銷配額是否無問題。
(6)開狀行是否在時常政治動亂之地區及外匯缺乏之國家。
(7)開狀行非通匯行或世界知名銀行。
(8)信用狀有無記載遵照UCP之規定(UCP第一條)。
(9)信用狀受益人應為借款申請人。
(10)信用狀有效期限至何時?以出口地為準或進口地為準?若以進口地為準,則銀行難以控制有效期限,應特別注意。
(11)信用狀條款不應有語意不明之處,亦不應有互相矛盾之處。
**又辦理L/C外銷貸款應特別注意下列各點,以保債權**
(1)申貸期限超過L/C有效期限,或L/C最後有效期限於開證地,申貸期限未予縮短。
(2)L/C規定應分批裝船,但未分批申貸(指具體之分批裝船記載者)。
(3)L/C無轉讓規定而予轉讓或未按L/C規定轉讓。(UCP第48條)
(4)L/C經過轉讓而未送銀行之轉讓書或轉讓申請書正本或副本。
(5)L/C部分內容語意矛盾。
(6)L/C未透過本地銀行通知。
(7)未查核開證行簽字或密碼。
(8)申貸期限超過L/C規定裝運後提示期限。
(9)所檢送訂單金額較L/C少。
(10)受益人與申請廠商不符。
(二)買入光票
1.決定買入光票時,須詢明其光票來源及用途,並詳細審核票據本身要件有無齊全,其要點如下:
(1)注意票據上是否有受款人名稱並應經過客戶(即申請人)背書,以備萬一退票時行使追索權。
(2)注意票據是否經過塗改。
(3)票據上之發票日是否已到期或到期後六個月內,未到期或逾越六個月之票據不得受理。
(4)票據之正反面有無禁止在我國流通或禁止對我國執票人付款之記載,譬
如票據上記載” Negotiable in the scheduled territories only”或”Payable to residents in the scheduled territories only”等之字樣時不得買入。
(5)票據要項之記載是正確,譬如金額大小寫相符,限額支票之金額是否超過其限額等。
(6)附條件之票據,不宜受理。
2.徵提「同意書」及「收兌外幣票據申請書/約定書」。
(三)出口押匯
1.徵提「出口押匯約定書」、「短期授信合約書」、「出口印鑑登記卡」等契據。
2.單據審核應以「嚴格一致」為原則。
3.注意信用狀之真偽,對有疑問之信用狀必須加以查證。
4.支票存款有不良記錄之客戶應取消其押匯額度。
5.信用狀貨品名稱與金額應確認是否與客戶之營業性質與規模相當。
6.出口押匯拒付案件尚未償還之客戶,原則上應避免繼續受理押匯。
7.出口押匯單據瑕疵之處理:
首先就出口商之債信做評估,其次對所輸出貨物之性質及輸往地區加以瞭解,最後注意開狀銀行之信譽及進口商之信譽等作全盤之分析之後,可依下列方式斟酌辦理。
(1)徵取保結書(LETTER OF INDEMNITY,簡稱L/T)
出口商業務經營正常,信用可靠,或提示充分證明文件,如國外買主接受瑕疵單據之函電,由出口商出具保結書,保證依不符信用狀條款所提示之單據所做之融資,若遭開狀銀行拒付而無法收回時,願負責償還。保結書上應註明信用狀號碼及瑕疵內容。
(2)電詢、電報押匯(CABLE NEGOTIATION)
如出口商之債信並不很好,且單據上所顯示之瑕疵比較嚴重,則可建議出口商或依其申請,以電詢之方式先徵求開狀銀行之同意,俟獲得開狀銀行同意後,再受理押匯。
(3)託收(COLLECTION)
對債信不良或剛成立不久之出口商所提示之瑕疵單據,或從債信不佳、外匯短缺,經濟落後國家所開出之信用狀項下單據,宜以託收方式為之,應向出口商言明並徵取「託收申請書」。

(四)託收融資
憑承兌交單(D/A)、付款交單(D/P)等託收方式出口後之有關單據,並取得中國輸出入銀行輸出保險,或經外匯指定銀行之保證或徵有適當擔保品者。
(五)外幣保證
應憑各該事業提供之有關文件辦理,並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承做之業務依保證性性質及金額等資料列表函報中央銀行外匯局。
(六)憑Stand by L/C所為之保證或融資
1.保證或融資期限在L/C有效期限內,最好以有效期限前二星期為到期日。
2.辦理展期時,債權憑證之日期不得在新信用狀生效日前。

附註:
引起拒付之主要原因及潛在原因以及處理方法。
一、拒付之原因:
(一)單據瑕疵。
(二)開狀銀行倒閉,被指定之付款銀行無法付款。
(三)被指定之付款銀行,未收到開狀銀行之委任付款授權書。
(四)進口國嚴重外匯短缺,且採取最嚴的外匯管制措施,致開狀銀行無法
付款。
(五)法院發出禁止付款命令,致開狀銀行被禁止付款。
(六)進出口商之間存在著某種糾紛。
(七)進口商發生財務惡化或出外旅遊無法聯繫。
(八)貨物品質低劣或數量不足。
(九)信用狀限制某特定銀行辦理押匯而沒辦理轉押匯。
(十)押匯銀行單據處理錯誤。
(十一)信用狀或單據偽造或經變造。
(十二)匯率變動。
(十三)沉船。
(十四)市場因素。
(十五)季節因素。
二、處理之方法
(一)出口商應迅速向進口商聯繫,謀求解決之道。
(二)若錯誤出在銀行本身,則銀行應主動出面處理解決。
(三)拒付理由不合理或太過牽強者,應由押匯銀行去電開狀銀行抗辯。
(四)在信用狀有效期限內或單據提示期限內補齊所欠單據或補正錯誤單
據。
(五)建議出口商採取下列方式解決:
1.請進口商先行全額付款,俟下次交易再補償所遭受之損失。
2.依進口商之請求折價出售。
3.依進口商之請求改為託收方式處理。
4.在進口國尋找新買主轉售。
5.辦理退運。
6.讓進口國海關予以拍賣。
7.拋棄。
8.請求國貿局協調,並透過雙方政府之交涉,謀求解決。
9.商務仲裁。

三角貿易
壹、意義:
三角貿易(MERCHANTING TRADE)係指我國廠商憑國外客戶(買方)開來之信用狀(MASTER L/C,以下簡稱原信用狀)或匯入款轉開信用狀(SECONDARY L/C)或進口託收結付第三國供應商(賣方),貨物由賣方逕運或經過我國(不通關進出口)轉運銷售買方之單據處理(DOCUMENTS PROCESS)貿易方式。

貳、作業處理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一、營業單位受理廠商申請辦理三角貿易案件,其涉及須由本行予以授信者,應依本行授信有關規定辦理。
二、廠商所提示之原信用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據以轉開國外信用狀。
(一)戰亂地區、政局不穩地區或由外匯短缺國家所開發之信用狀。
(二)業經國外轉開之信用狀。
(三)信用狀條款列有明顯不利於押匯銀行之規定者。
三、廠商提示原信用狀,申請本行轉開國外信用狀時,其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除應與原信用狀內容及其有關文件嚴加核對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之幣別,原則上應與原信用狀之幣別相同。
(二)裝船期限及有效期限應較原信用狀提前一至二星期,並於有效期限之後加註 “At Our Counter” 字句。
(三)提單應註明本國轉開信用狀申請人為發貨人(Showing applicant as the shipper)。另如非以本行為受貨人時應提示全套提單。
(四)保險金額不得低於原信用狀保險條款中規定之投保金額,若原信用狀未規定投保金額則以原信用狀金額為最低投保金額並以本國出口商為被保險人。
(五)其他條款應完全符合原信用狀條款。
(六)以國外匯入款申請轉開國外信用狀者,得不受上述條款之限制。
(七)應於原信用狀正本背面註明,轉開國外信用狀日期、號碼、金額及原信用狀餘額並加蓋私章。
(八)信用狀上應加註下列條款:
-To negotiation bank:All documents must be sent to us in one lot by courier service.
-Payment under this back to back L/C is subject to the final payment of Master L/C No._______________dated____________and its amendment, if any,issued by (name and address of Master L/C’s issuing bank) and also subject to our receipt of payment approval from the applicant of back to back L/C.
-Where we find document discrepant, we may approach L/C applicant for a discrepancy waiver at our sole discretion. Unless prior contrary instructions are received from the presenter, we may release documents to the applicant upon our receipt of their discrepancy waiver. In such event, the presenter including the beneficiary shall have no claim against us.
五、轉開信用狀之貿易條件原則上應與原信用狀貿易條件相同,如以CIP或CIF以外之其他貿易條件辦理開狀時,保險事項由各營業單位洽客戶辦理。
六、三角貿易開發之信用狀項下,原則上不受理擔保提貨之申請。
七、各營業單位收到國外部或外匯指定單位轉來之進口單據,應儘速通知客戶前來本行換單,俾便辦理出口押匯事宜。
八、三角貿易案件,國內廠商若取得出口押匯款、預付款或貨款者,則不論進口單據或匯票是否已屆期限,均應先行償還進口墊款。
九、營業單位辦理三角貿易案件,其部份或全部係以信用狀方式為之,且須由本行授信者,由於對貨物掌握不易,風險較大,宜注意加強債權之確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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