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新聞稿
一、裁罰時間:97年10月30日(本會第224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中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台中銀行虎尾分行行員王淑玲於96年7月至97年6月間,利用代客保管存摺及預先蓋妥印鑑之取款憑條等方式盜領客戶存款約722萬元。另為填補自客戶盜領之現金而自其他客戶帳戶挪用6筆共664萬元,其中3筆共340萬元屬無摺取款交易,因作業主管未及時確認內容,而使用主管帳戶核可轉帳,經核該行有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61條之1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舞弊人員王淑玲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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