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等六家銀行受託投資/以客戶委任之代理人身分,申購PEMG金融商品案涉有相關缺失,經核處應予糾正,並限制部分案關銀行辦理信託業務
一、裁罰時間:99年9月9日(本會第319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南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 、安泰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上該六家銀行受託投資/以客戶委任之代理人身分,申購PEMG金融商品案涉有相關缺失,包括案關商品上架審核及引進過程,未詳實查證其保證契約之真實性及保證內容;對於本案所涉交易對手之相關背景,未於交易前詳實查核;總機構遵法主管有未依規審視產品DM是否適法,或雖有依規協助審視產品DM之適法性,惟銀行尚未就商品上架及銷售流程暨相關銷售文件,規範法務單位應審查之範圍及權責,適法性審查程序及法令遵循作業難稱嚴謹;受託投資或以客戶委任之代理人身分,申購案關商品後,未確實針對資產池之真實性進行徵信及查證等缺失。本案各銀行之相關缺失,經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得為相關處分。
五、裁罰結果:
(一)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對上該六家銀行核處應予糾正,並對華南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 、安泰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停止辦理信託業務6個月,停止之信託業務範圍包括:(1)對自然人以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受託投資結構型商品,但已受託投資者不在此限;(2)新增信託業法第16條之業務項目;(3)申請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4)開辦新種信託商品;(5)開辦尚未依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6條至第8條所為之業務種類。
(二)因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於事件發生後,於二週內立即擬定並執行客戶權益保護措施,有迅速穩定客戶對銀行信賴之正面效果,爰僅對該行處以糾正,不限制該行辦理信託業務。
六、其他:本案金管會併將函請各該銀行就案關商品之引進及上架審核程序,釐清相關人員責任後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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