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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二十四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檢方上訴,判決馬英九無罪定讞;同案被告余文部分也維持二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最高法院審理全案歷時三個月。

以下是全案大事紀: --2006年八月,民進黨立委檢舉,台北市長馬英九的首長特別費未經過核銷,直接匯入私人帳戶,有違法之嫌。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對全案進行分案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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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十四日,台北地檢署首度以關係人身分傳喚馬英九到案說明。

--2007
年二月十三日,檢方偵結。依台北地檢署起訴書,馬英九遭起訴罪名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認定貪污所得總計新台幣一千一百一十七萬六千二百餘元。市府秘書余文被查出涉嫌貪污七十六萬元,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市府員工,則遭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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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十四日,台北地方法院經過四個月審理後,認為馬英九以領據領取特別費,未施用詐術也未使任何人陷於錯誤,是「沿襲依例被動領用」具實質補貼性質之特別費,因此判決馬英九無罪。余文判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減為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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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十七日,台北地檢署決定對馬英九、余文提起上訴,理由包括一審法官指摘檢察官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爭議證人吳麗洳筆錄部分,純屬審判者個人主觀看法,且失之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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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三十日,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顏聖冠就馬英九每個月轉匯部分特別費給太太周美青使用,以及以特別費支付馬小九認領、醫療等費用,到台北地檢署遞狀告發馬英九涉嫌侵占公有財物罪及偽造文書罪。台北地檢署也在同日向法院檢送上訴理由書,指一審判決多處引據失當,且應該勘驗馬英九偵訊過程全部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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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經過兩個半月審理後,駁回檢方上訴,判決馬英九無罪,余文部分則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余文隨後對外聲明將提起上訴。

-- 2008年一月九日,台灣高檢署認為二審判決引用法務部的法律諮商意見、「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行政慣例」等說法,有判決不備理由、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等違背法令情事,況且對特別費性質的見解理由矛盾,宜由最高法院就此爭議問題做出統一見解,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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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二十四日,經過三個多月審理,最高法院駁回檢方與余文的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定讞。馬英九維持無罪確定。9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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