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發布「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2008/02/26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已經委員會議討論通過「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將於近日發布實施。
金管會表示為促使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之程序更加公開透明,以增進市場機制之充分發輝,經參酌金管會前所發布之函令、銀行公會、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之意見,訂定「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俾使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時有所依循。
有關「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條文共計八點,其重點如下:
一、 規定本注意事項適用之機構為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信用卡業務機構(第一點)。
二、 規定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除由參貸行共同決定之聯貸案件外,其餘案件應經以下之程序議決︰(1)建議底價在一定金額以上,應取得外部專家之鑑價,不能僅以內部回收資料為估價依據(2)出售標的及標售條件應提董事會決議(3)出售標的如含銀行法第三十三條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授信案件,應經董事會重度決議(第二點)。
三、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之相關作業程序應遵守下列規定:(1)應以公開標售為原則(2)得以議價方式出售之例外條件(3)董事會為出售之決議後應於所屬業別公會網站公開相關資訊(4)公告及領標應給予有意願投資人合理之評估時間(5)出售標的之借款人、保證人等關係人不得參與議價及投標(6)投資人資格審查應透明,不得以標售公告聲明「保留拒絕投標人之投標」之方式拒絕特定投資人(7)對得標投資人授信擔保品之限制(8)買賣合約簽訂? 嶀迨擗瑰釵V銀行局申報資料(8)交割完畢後應提報董事會備查(第三點)。
四、 明訂標售公告內容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並應揭露下列事項:(1)得標後之付款條件(2)如有指定催收機構時,應公告指定催收機構等資料(3)如擬保留不予決標之權利者,應敘明不予決標之特定事由(第四點)。
五、 規範關係人交易:(1)應於財務報表中揭露相關資訊(2)買受人應每半年回報回收情形(3)交易及履約資料應作成稽核報告提報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第五點)。
六、 明定本注意事項所稱之關係人範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及「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第六點)。
七、 規範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後(1)應就買受人未依契約支付部分提足損失準備(2)如為利潤分享之附條件交易者,應進行後續之查核(3)契約付款條件應與公告一致,且不得變更(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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