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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08.07.24 04:45 am


金管會昨(23)日再對壽險公司開罰。新光人壽及中國人壽都因保單銷售審查程序不符合規定,各被罰鍰60萬元。


金管會表示,新光人壽銷售「東森得意久久」所使用的加保同意書及保險商品,未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或第20條規定,完成保險商品審查程序,即提供東森保險代理人銷售使用,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項規定。金管會決定,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罰鍰60萬元。


中國人壽則因銷售「全方位團體定期綜合保險」專案,所使用的「團體定期綜合保險加保同意書」,未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或第20條規定完成保險商品審查程序,即行採用,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金管會同樣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罰鍰60萬元。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者,應加強保險商品送審程序的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東森---得意久久」方案之加保同意書及保險商品違反保險法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保險法規定處分。
一、裁罰時間:97年7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經查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東森---得意久久」所使用之加保同意書及保險商品因未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或第20條規定完成保險商品審查程序即提供東森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使用,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者應加強保險商品送審程序之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以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97 年 07 月 23 日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保險商品所使用之「團體定期綜合保險加保同意書」違反保險法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保險法」規定處分。
一、裁罰時間:97年7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全方位團體定期綜合保險」專案中所使用之「團體定期綜合保險加保同意書」,因未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或第20條規定完成保險商品審查程序即行採用,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者應加強保險商品送審程序之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以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97 年 0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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