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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銀行局新聞稿 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97 年 08 月 21 日
一、裁罰時間:97年8月21日(本會第214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3條準用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 荷蘭銀行松山分行行員黃文楹利用客戶交付代為保管之簽章空白單據,私自填列取款金額,藉以挪用客戶投資款項,期間長達約5年半,遭挪用之客戶計18戶,件數125筆,舞弊金額約達等值美金127萬元。
(二) 荷蘭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有效監督及管理行員之行為,致發生挪用客戶投資款項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之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舞弊行員黃文楹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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