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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罰時間:97年11月13日(本會第226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南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辦理楊○○君代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開戶及無摺取款作業,未依規定對委任或授權事項辦理徵信調查及落實確認客戶程序,無摺取款作業亦未依內部控制規定辦理,另稽核單位執行本案稽核業務,未敘明相關缺失,難達稽核之功能,顯示該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未能落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之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另就稽核單位執行本案稽核業務,未敘明相關缺失,難達稽核之功能,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資料來源: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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