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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2007年對我國相互評鑑報告,就我國金融機構之現金交易客戶審查門檻、疑似洗錢交易申報等事項所提出之改善建議,金管會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及第8條之授權,擬訂「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經本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發布,為給予金融機構實施本辦法之緩衝期,將於發布後3個月(預計明(98)年3月間)施行。
本辦法與現行「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及「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權規定事項」比較,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定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之金額與定義:依據APG評鑑之改善建議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組織(FATF)」建議之國際標準(美金或歐元15千元),參酌其他國家立法例(香港約美金1千元、新加坡約美金14千元、馬來西亞約美金13千元),將我國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之客戶審查義務與申報門檻,由現行新臺幣100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調降為新臺幣50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約美金15千元)。(第2條)
二、 訂定疑似洗錢交易申報範圍:參照APG評鑑有關未遂之疑似洗錢交易亦應為疑似洗錢交易申報、FATF21項「對高風險國家應特別注意之義務」不應僅限於不合作國家名單、及金融機構可疑交易申報義務應與金額多寡無關等改善建議,就現行疑似洗錢申報態樣規定酌作調整。(第7條)
三、 訂定本辦法施行日期:考量金融機構作業規劃、系統修改及向客戶宣導等配套措施時程,明定本辦法自發布後3個月施行。(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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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kys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