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記者陳慧琳‧台北2 008 / 12 / 26 星期五 20:35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1月失業人口突破50.7萬人,失業率攀升至4.64%。為避免景氣衰退導致債務協商及前置協商客戶無法持續依約繳款,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委員會今(26)日研議,到明(2009)年 6月底前,放寬申請短暫性延期繳款條件。
在短暫性延期繳款方案部分,銀行公會表示,為協助因「非自願性失業」導致短暫性還款困難之債務協商及前置協商履約中客戶渡過難關,擬放寬短暫性延期繳款申請條件;申請資格須符合債務人因非自願性失業致無法正常履約者。
銀行公會指出,只要符合條件,債務人只要填寫「短暫性延期繳款申請書」,並出具請領勞保失業幾付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失業之文件,就可以提出短暫性延期繳款。但是如果無前項資料,銀行公會就會授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審核判斷。
所謂短暫性延期繳款方案,一次先申請2期(月)短暫性延期繳款,屆期的次月須繳足當月月付金。之後,若債務人再度因「非自願性失業」提出短暫性延期繳款之申請,則授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視情況決定是否再核可前開方案予債務人。
銀行公會進一步說,申請延期繳款以2次為限,且本方案申請期限至2009年6月30日 止,屆時再視經濟情勢及就業情況決定是否延長。
至於前置協商毀諾後個別一致性協商方案,銀行公會表示,因非自願性失業導致前置協商毀諾之債務人,可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個別一致性協商。
此外,銀行公會提醒,參加2006年公會債務協商履約中客戶因減薪、無薪休假等導致收入減少致無法正常履約者,可向原債務協商主辦銀行申請變更還款條件。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