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今日新聞 更新日期:2009/01/13 21:45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立法院13日三讀通過「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金管會表示,除銀行外,現行有發行條例所稱電子票證的機構,應依規定在條例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向金管會申請核准,電子票證儲存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


金管會指出,目前我國對預付型儲值卡片的管理,如屬多用途使用者,是依銀行法管理,且限於金融機構始得發行,不過,隨著國內部分大眾運輸系統之票證發行已達一定規模,為支付之更利性,有交通票證希望兼有可用於其他小額支付用途的需求。


因此,在參考外國對此類多用途儲值卡片之管理經驗,另訂專法開放非銀行業的機構亦可發行電子票證。


至於「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中所謂「電子票證」是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的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的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的工具,而「多用途支付使用」的定義,是參酌新加坡規定,明訂為「指電子票證之使用得用於支付發行機構以外第三人所提供之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以資明確。


此外,金管會表示,條例中亦規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發行多用途儲值卡或簽訂特約商店,管理對象則包括銀行及發行機構,至於發行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億元,且原則上限定為專營,惟考量部分機構就專營之調整有所困難,規定該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發行電子票證的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專營的限制,而電子票證儲存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markyslin 的頭像
    markyslin

    馬克林的世界

    markys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