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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03/12 21:10
(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12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通過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明訂安定基金設立完成後,承受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的權利義務。
修正草案同時增訂條文,安定基金設立完成及承受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權利義務前,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準用這項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金管會指出,後續將辦理修正草案發布施行作業。
金管會表示,這次修正規定,使原有人身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在保險安定基金成立及承受原 2項保險安定基金權利義務前,繼續辦理了結現務工作,也可持續辦理退場保險業理賠、解約及求償等事項,保障保戶基本權益。9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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