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真是奇怪的邏輯!明明要修訂民法利率上限為15.5%,為什麼還要立一個「融資公司法」可以有30%和40%的高利貸?不是自相矛盾嗎?
【中央社╱中央社台北 9日電】2009.04.09 10:18 pm
外界憂雙卡利率調降恐讓民眾轉向地下錢莊借貸,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今天表示,擬具「融資公司法」草案,規定融資公司催收款不得有脅迫行為,個人融資交易年利率上限不得逾3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民法第 205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約定利率上限從 20%,降為中央銀行短期融通利率加週年利率9%。不過,行政部門認為初審利率使銀行不足以承擔發卡風險,恐使消費者轉向地下金融交易,衍生社會問題。
對此,謝國樑表示,由於民間融資盛行,但欠缺規範,導致衍生許多社會問題;為導正地下金融活動,增加企業與消費者的資金融通管道,同時保障消費者權益,因此,擬具「融資公司法」草案。
對於地下金融交易最為人詬病的「高利貸」問題,草案規定,未來融資公司對個人融資性交易,年利率上限不得超過30%;公司行號融資性交易,不得超過40%。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草案也明定,融資公司應揭露利率與利息計算方式及其他由客戶負擔的各項費用等相關資訊;且融資公司的廣告、行銷活動不得有與事實有差異或使人誤認較實際條件更為優惠的用語。
另外,針對地下金融交易中常見的暴力、脅迫討債情形,草案規定融資公司或所託受雇人進行催收行為時,不得有強暴、脅迫、侵害隱私權等不當催收行為;違反規定者,處 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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