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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20
裁判字號:97年保險字第53號
案由摘要: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4 條(96.12.26)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3 條(95.05.17)
保險法 第 65 條(95.05.30)
要 旨:有關保險契約除外責任,約定被保險人「直接」因犯罪行為致成死亡時,
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其「直接」意義,當不僅指被保險人酒後
駕車,其吐氣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而發生死亡
或殘廢結果。必須被保險人酒後駕車,其吐氣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道路
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被保險人之死亡或殘廢乃受前者影響所致,兩者之間
有直接因果關係,始足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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