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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20
裁判字號:97年訴字第639號
案由摘要: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84、191-2、193、195、213 條(98.01.23)
保險法 第 103、130、135 條(96.07.18)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4、97 條(97.07.15)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82 條(94.05.18)
民事訴訟法 第 79、390 條(96.12.26)
要 旨: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非因汽車交通事故受傷害,受領全民健康保險
提供的醫療給付,其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不因而喪失。因
為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 條後段固規定,就該法未規定事項應適用保
險法相關規定,而全民健康保險性質上係屬健康、傷害保險,除有全民健
康保險法第 82 條規定情形外,依保險法第 130 條、第 135 條準用同法
第103 條規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
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要無保險法第 53 條規定適用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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