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雷盈/台北報導】2009.05.22 03:34 am


幸福人壽違規標得台北市信義區D3土地,金管會昨(21)日決定處分內容,包括停止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職務一年,並命令該公司總經理陳文燕減薪三分之一、期限一年。


這是金管會首度停止保險公司董座職務,也是首度要求總經理減薪。


金管會同時延長幸福人壽投資不動產禁令,除了要求幸福人壽限期處分違規取得的D3土地,也規定幸福人壽在處分土地後半年內,仍不得投資不動產。


幸福人壽目前因為淨值為負數,被金管會要求增資;一旦鄧文聰被停職,增資案可能因此延宕。


但保險局副局長曾玉瓊表示,鄧文聰被停職與幸福人壽增資案是兩回事,即使鄧文聰停職,幸福人壽仍要依金管會要求儘快增資。


曾玉瓊表示,幸福人壽違規標地的決定是經由董事會通過的,因此董事長應該負最大責任;至於總經理是執行單位,但是在過程中也扮演重要的角色,因此,董、總兩人都受到處分。


今年416,幸福人壽宣稱代「金享建設」投標D329-3地號土地。但金管會向法院調閱標單後,發現標單是以「幸福人壽」投標,金管會強調,依法院規定,代理投標必須在標單寫清楚,但幸福人壽的標單並未說明是代理投標,金管會因而認定幸福人壽並非「代理投標」。


至於幸福人壽對外表示是代金享建設投標之後,同時也跟金享建設簽訂移轉契約,表示所標得的土地將移轉給金享建設。


金管會對此表示,此移轉契約是真是假,必須觀察幸福人壽後續是不是真的把土地移轉給金享建設。


幸福人壽去年7月以33.89億元向花旗銀行買下信義計畫區D3土地的29地號與29-1地號,因為超出可投資金額(1億元),今年16遭金管會處分並限期幸福人壽一年內賣掉該土地,金管會並要求幸福人壽賣掉土地前不能投資不動產,但幸福人壽4月竟又標D329-7地號土地。


金管會昨天要求,幸福人壽必須處分該公司法務室以及不動產投資部門主管,並命幸福人壽處分29號、29-1號及29-7號土地,且在土地處分後半年內都不能再投資不動產。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做出處分,金管會發現該公司未遵循9816金管保一字第09702509632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續行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土地交易合約,並新增投資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5小段29-7地號土地剩餘二分之ㄧ持分土地,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6條之7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同一人交易限額規定及同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條第2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對該公司核處停止董事長鄧文聰執行董事長職務壹年、令該公司對總經理陳文燕予以減薪三分之ㄧ(期限壹年)、令公司懲處法務室及不動產投資部主管,以及令該公司就本案新增取得之29-7地號土地剩餘二分之ㄧ持份土地,應於本會9816裁處書所載期限內完成處分,且令該公司於本裁處書發文日起至完成29地號、29-1地號及29-7地號等3筆土地處分後半年內,不得從事不動產投資。
一、 裁罰時間:980518
二、 受裁罰之對象: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2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五、 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執行業務時,應確實依保險法及相關授權子法規定辦理,並應落實法令遵循暨內部控制制度,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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