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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發展狀況


        一、國際會計準則與美國會計準則



  • 美國會計準則


    • 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成立於1973年,設有7名委員,截至目前為止FASB已發布163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SFAS)。 FASB之前身APB1959~1973)共發布31OpinionCAP1934~1959)共發布51ARB公報。

    • 美國主要係採rule-based方式訂定會計準則,對於各項會計處理之適用條件及方法作鉅細靡遺地規範,以利外界遵循。由於過去美國會計準則最具權威性,許多國家會計準則均參酌美國會計準則訂定當地會計準則。

  • 國際會計準則


    •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於2001年成立於英國倫敦,其委員計有14名,分別來自9個國家,截至目前為止,IASB已發布8IFRS公報。IASB之前身IASC發布41IAS公報。

    • 國際會計準則主要係採principle-based方式訂定,不訂定細部之規定,允許使用會計專業判斷。

二、IOSCO 2000年建議



  • IOSCO2000年建議其會員國允許跨國發行人在申請有價證券發行及上市時得採行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表。

  • 各會員國為增加國際企業間財務報表之比較性,並降低企業於國際資本市場之募資成本,已陸續推動將當地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

三、各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之作法
   
全世界已有113個國家強制或允許採用IFRS































國家



作法



歐盟



要求其境內上市公司自2005年起應依IFRS編製財務報告。



美國



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業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訂定雙方接軌之合作案,分三階段採用:


1. 200711月宣布外國發行人可以使用IFRS編製財務報告。


2. 2008827宣布允許符合一定條件之美國上市公司自 20091215後開始得自願採用IFRS


3. 將於2011年決定是否上市公司於2014年開始採用IFRS



加拿大



已對外宣布將於2011年全面改採IFRS



日本



日本會計準則委員會已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共同宣布雙方準則互相接軌之協議,並發布截至2009年底之接軌工作時程。



中國大陸



大陸財政部已參酌IFRS發布38號企業會計準則,並要求上市公司自2007年起依此編製財務報表。



韓國



宣布將自2011年起全面改採IFRS,目前刻正進行相關接軌工作。



香港



已採用IFRS



新加坡



已採用IFRS



 


     我國推動採用(Adoption)國際會計準則之計畫


一、背景說明
因應全球化時代之來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近年來已陸續參酌研修相關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亦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之趨勢,是以審酌國際發展趨勢,為順利達成亞太金融中心之目標,推動我國企業採行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表已成為刻不容緩之工作。

二、採用方式
我國持續採Convergence之方式與國際接軌,截至目前為止會計基金會已發布共計40號公報。惟基於國際間已有113個國家允許或強制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且美國亦已宣示將於2011年決定是否自2014年強制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基於Adoption方式已成為各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之主流,金管會爰邀集經濟部、財政部、會計學者、證交所、櫃買中心、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各工商團體代表及會計師代表成立「推動我國企業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專案小組」,研議我國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有關事宜。

三、推動方案及工作重點
「推動我國企業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專案小組」將就我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可能衍生之問題,於專案小組下設籌備組及四個分組。工作重點包括:



  1. 訂定及公布藍圖:訂定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藍圖,及正式對外宣示。

  2. 國際會計準則之採用:取得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之授權,並進行逐號翻譯及認證工作,且對會基會重新定位,以完成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前置作業。

  3. 國際會計準則之導入:蒐集及分析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問題及影響、協助企業解決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問題,並配合調整資訊公開體系之公開及申報規範,俾屆時得以順利上線。

  4. 法規與管理機制之調整:解決會基會預算問題,並配合公司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提供法規之支援,檢討修正相關會計及財務報表編製法規及調整主管機關監理機制。

  5. 宣導及訓練:國際會計準則觀念之普及化,加強國際會計準則之宣導及訓練。

我國推動採用IFRS的規劃藍圖包括:



  1. 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逐號翻譯國際會計準則(TAIWAN-IFRS)並進行認證。

  2. 原則採分階段實施,第一階段推動採用IFRS編製財務報表之適用範圍包括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第二階段則推動其他公開發行公司採用IFRS

  3. 有關非公開發行公司未來是否適用IFRS,將與經濟部進一步研議。不排除公開公司與非公開公司採取「分流」制度的可能性。

  4. 符合一定條件的第一階段公司,得於經金管會核准後,提前自願採用。

5.      有關我國正式對外宣告採用的時點、時程及適用的公司範圍等,將由專案小組討論。


     採用(Adoption)之預計效益


    我國採行IFRS後,預計對國內企業將至少產生以下效益:
一、有效提高國內會計準則之制定效率及國際形象,並提升我國資本市場之國際評比。
二、加強國內企業及國際企業間財務報表與之比較性,有助於吸引外資投資國內資本市場。
三、國內企業如欲赴海外發行有價證券,無須依國際會計準則重編財務報表,可降低相關籌資成本。


 我國GAAPIFRS之主要差異


     造成差異原因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自1999年起即參照國際會計準則訂定,故二者間主要差異在於:



  1. 國際會計準則已訂有特定公報規範,而我國尚無相關準則規定。

  2. 我國已參酌國際會計準則訂定相關公報,惟因國際會計準則近來已有修訂,而我國尚未配合修訂。

3.      其他,以未來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後,對於公司帳務處理及財會資訊系統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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