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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黃依歆/台北報導】2009.07.10 03:17 am


勞委會日前公告,將所有「傳教機構」納入勞基法規範,未來宗教機構人士在契約、工資工時、退休金提撥、職災等基本勞動權益上,都將比照一般勞工保障,預定在111起實施。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一般權益科科長王進揚表示,傳教機構的定義指設有主持人,並備經典、法物,從事宗教儀式、宗教活動等寺、廟、堂、壇、庵、觀、院等均包括在內。包括佛寺、佛堂、禪寺、道場、天主教堂及基督教堂等,未來都在規範範圍,要依法為受僱人員提撥退休金、就業保險等。


王進揚表示,過去統計約有1.1萬名相關從業人員在受僱於相關機構,但包括慈濟等各宗教團體均設有許多機關,涉及人數可能會更多。王進揚說明,包括牧師、長老、傳教士、長老等人員,由於較屬自願性質,勞委會已與宗教團體取得共識,僅有受僱於傳教機構的行政人員,才會納入規範。


宗教人士指出,由於傳教機構多屬半自願性,勞基法將強制規定比照一定工時、工資辦理,會造成宗教人員工作上的阻礙。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發言人許承道指出,對神職人員來說,限縮工時對其並無意義,因為牧師等人員精神原就屬公益性質,至於其教會一般行政人員早已全面投保勞保,對未來納入勞基法樂觀其成。


勞委會指出,該公告將至716止,再彙整意見後擇期正式發布。勞委會指出,獨立管理之宗教團體所附設社會福利機構,如醫院、學校、基金會等,已經全面適用勞基法。


王進揚表示,過去由於傳教機構具特殊性,一直未將其納入勞基法,依據勞基法第3條第3項,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外,應適用一切勞雇關係。勞委會傾向在11月將宗教機構也納入法規。


勞委會說明,以往各團體因為具普遍具公益性質,在以往的勞基法適用對象中遭排除。繼今年51包括紅十字會、聯合勸募等社會團體適用勞基法後,71起「自由職業團體」會務人員也擴大適用。自91起,如228基金會等「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也將納入勞基法保障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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