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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3 新聞速報 【中央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相贈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無需課徵贈與稅;但是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 2年內過世,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若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屬已申報贈與稅案件,倘繼承人漏未將該筆財產併入遺產稅申報,除補稅外免予處罰。
但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而繼承人又漏未將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稅申報,即屬漏報;除補徵遺產稅外,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 2倍以下罰鍰。
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將被繼承人死亡前 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據實申報,以免被補稅送罰。9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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