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重提付訖註記(須知第六點)
票據因存款不足退票後,經執票人重行提示並由付款金融業者於「其他應付款」帳付訖者,付款金融業者應即填具「支票存款戶『重提付訖(其他應付款)』註記申請單」,連同原退票據影本及退票理由單核轉本所總(分)所為重提付訖註記。
票 據發生退票後,發票人將票款存入其支票存款帳戶,經執票人重行提示並由付款金融業者於該支票存款帳付訖者,得向付款金融業者申請依規定格式套寫四聯式「支票存款戶『重提付訖(支票存款帳)』註記申請單」,並繳納手續費,該申請單第一聯由金融業者代傳票或留存,第四聯代收據交由申請人收執,第二聯及第三聯於 二個營業日內,連同原退票據影本、退票理由單及該支票存款戶對帳單核轉本所總(分)所為重提付訖註記。
(三)終止擔當付款委託戶註記及通報(須知第十三點)
支票存款戶在各地金融業者所設帳戶,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退票後,未辦妥清償註記,一年內達三張者,本所總(分)所應為終止擔當付款委託戶之註記,並註記其終止期間為自通報日起算三年。
(四)拒絕往來戶註記及通報(須知第十四點)
支票存款戶在各地金融業者所設帳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總(分)所應為拒絕往來戶之註記,並註記其拒絕往來期間為自通報日起算三年:
1.一年以內發生存款不足理由退票未經清償註記達三張者。
2.一年以內發生發票人簽章不符理由退票未經清償註記達三張者。
3.一年以內發生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理由退票未經清償註記達三張者。
4.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並通知本所總(分)所者。
柒 票據信用資料查詢
一、概述
(一)本節所稱票據信用資料,係指支票存款戶所簽發之票據,有無發生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及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之退票,各該退票有無因清償贖回、提存備付、重提付訖經票據交換所註記,以及該支票存款戶有無經拒絕往來、經終止為其本票擔當付款人、偽報票據遺失經法院判刑確定及其他足以顯示該支票存款戶票據信用狀況之資料。
(二)各營業單位如欲查詢台灣地區支票存款戶之票據信用資料,可依「票據交換所受理票據信用資料查詢須知」,向各縣市票據交換所或經票據交換所同意透過電腦網路提供票據信用資料之連線單位申請辦理。
二、票據信用資料查詢之分類
(一)票據信用資料查詢,依查覆內容分為三類:
1.第一類 提供被查詢者最近三年內退票總張數、總金額及其他相關資訊。但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退票,已依規定辦理註銷或雖未辦理註銷而已滿一年者,則不予提供。
2.第二類 提供被查詢者最近三年內退票總張數、總金額、退票明細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但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退票,已依規定辦理註銷或雖未辦理註銷而已滿一年者,則不予提供。
3.第三類 提供被查詢者最近一年內有無存款不足退票及拒絕往來資料。
(二)票據信用資料查詢之方式,分下列三種:
1.書面查詢:向票據交換所或經票據交換所同意透過電腦網路提供票據信用資料之連線單位申請辦理。連線單位,由票據交換所公告之。
2.網路查詢:直接以網際網路連結票據交換所之網站辦理,網址如下:
(1)台北市票據交換所網站http://www.twnch.org.tw
(2)經由中華電信公司網站http://www.twnch.hinet.net
3.語音查詢:撥打票據交換所指定之專線電話辦理,可採下列方式:
(1) 購買台北市票據交換所發行的「票信查詢卡」直撥專線電話(代表號:02-23910379)。
(2) 經由中華電信公司語音查詢專線。
第十節 本行支票
一、一般規定
1.本行支票為銀行開具以本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係屬存款業務之一種。
2.本行支票之簽發暫限於本行對外支付款項或本行存戶申請。
3.簽發本行支票,應記載受款人,並加劃平行線。
4.簽發本行支票,應以庫存現金及存放中央銀行往來戶存款為付款準備,此項金額屬於人事、總務經費戶者,應併於支票存款項下計提存款準備金;其他之本行支票則須100%提列存款準備,在計算實際存款準備金時,應予扣除。
5.存戶申請簽發本行支票時,應填寫『本行支票/同業(台銀)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原則上每張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壹萬元。
二、逾期本行支票之處理
1.超過一年未兌付時,借:本行支票,貸:其他應付款─逾期本(央台)支,若持票人請求兌付時,應填寫「利得償還請求書」。借記『其他應付款─逾期本(央台)支』,貸記『現金』或相關科目,該支票及「利得償還請求書」 作為傳票附件。
2.轉入『其他應付款』後,自發票日起滿兩年未兌付時,轉入『雜項收入』科目。
3.經轉入『雜項收入』後,持票人來行請求兌付時,仍應兌,但以『雜項支出』科目支付,該支票作為附件。
第十一節 擔當付款本票及承兌匯票
一、法定記載要項
(一)本票之法定記載要項如下:
1.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一定之金額。 3.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4.無條件擔任支付。 5.發票地。 6.發票年、月、日。 7.付款地。
8.到期日。 9.發票人簽名。
(二)匯票之法定記載要項如下:
1.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2.一定之金額。 3.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4.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5.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6.發票地。
7.發票年、月、日。 8.付款地。 9.到期日。 10.發票人簽名。
(三)本票及匯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四)匯票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五)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圓以上( 即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
二、一般注意事項
1.支票存款有關規定,經委任本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或承兌匯票,準用之。
2.除經本行同意存戶得自行印製本票外,應使用本行印發之本票,存戶簽發非本行印給之本票,雖有足敷存款亦不得付款。
3.本票發票人及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之印鑑,應以簽發日或承兌日之印鑑為準。
4.本票及承兌匯票加劃普通或特別橫線者,票據法並無明文規定,該項橫線應視同無記載。惟付款行庫基於委託付款關係,可酌情儘量使執票人不提現或由執票人洽請特定金融業者,辦理改委託背書。
5.本行對受委託擔當付款之本票,如逾提示期限提示,但在該本票法定有效期限內者(三年)仍得付款。
6.本行擔當付款之本票,發票人申請撤銷付款委託時,本行可以受理,無須俟到期日或本票提示期限過後等時間之限制。
第十二節 同業存款及存放同業
一、同業包括下列金融機構:
1.本國各行、庫、局
2.信用合作社
3.農、漁會信用部
4.郵政儲金匯業局
5.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二、央行存款及銀行同業存款
1.中央銀行存入之款項以「央行存款」科目處理,其他同業存入款項均以「銀行同業存款」科目處理。
2.銀行同業存款憑送款簿存入,憑支票取款者,其存取手續概適用支票存款辦法。
3.銀行同業存款,其特定存取手續及訂有期限或利率與一般不同者,得另立專戶處理。其辦法與存摺存款或定期存款等相同者,得使用各該存摺或存單,惟單摺上須註明銀行同業存款字樣,而其存取款手續適用各該存款辦法。
4.銀行同業存款無論定期或活期,其所生之利息一律免扣利息所得稅。
5.銀行同業存款無論定期或活期,依現行規定免提存存款準備金。
三、存放央行及存放銀行同業
1.存放中央銀行之準備金或其他款項,以「存放央行」科目處理。存放其他同業之款項以「存放銀行同業」科目(○○銀行)處理。
2.本行向同業開戶及存取款手續均應依該同業之規定辦理。
3.各營業單位存放款項時
存放中央銀行應填製(借)「存放央行」科目傳票。存放其他同業應填製(借)「存放銀行同業」科目傳票。
4.各營業單位支取存放同業款項時
支取中央銀行款項應填製(貸)「存放央行」科目傳票。支取其他同業款項時,應填製(貸)「存放銀行同業」科目(○○銀行)傳票,連同領款憑證送經主管人員簽章向該同業取款。
第十三節 公教人員優惠儲蓄存款
一、開戶
(一)開戶對象限政府機關(包括各級民意機構)及學校之現職公教人員;惟公營事業人員(如電信局、公賣局、銀行等)因薪給制度不同,不包括在內。各機關編制外之約聘僱人員、契約工人及其他臨時人員之工作,屬臨時性質者,不予納入本存款對象範圍。
(二)本存款以「活期儲蓄存款」科目,「公教戶」子目列帳。
二、存提及結帳作業
(一)本存款所使用之「取款憑條」及「存摺」,仍沿用「活期儲蓄存款」各項用紙,存摺應加蓋「公教」戳記,以資識別。
(二)存款:
1按月定額存入,每一職員每月最高儲蓄額為一萬元,工友為五千元。
2開戶時,由各機關學校會計出納人員填送「公教人員優惠儲蓄存款」開戶清冊及媒體,連同存儲款項來行辦理。
3嗣後每月於發薪時,由各機關學校會計出納人員填送「公教人員優惠儲蓄存款戶存儲款項明細表」(應加蓋機關章戳)及媒體,連同存儲款項來行辦理。
(三)提款:
存戶得隨時憑存摺及取款憑條或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惟本存款於提取後,不得透過服務機關再行存入或存戶自行存入。
(四)每日結帳
本存款每日結帳併入一般活期儲蓄存款辦理。
三、計息方法
(一)本存款利息之計算,比照活期儲蓄存款計息方式辦理,按實存期間每日存款餘額及存款當時本行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單利計算,並依規定扣繳利息所得稅。
(二)本存款規定每人最高限額職員為70萬元,工友35萬元,超出部份按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