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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發布「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
財政部表示,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暨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自93年1月1日 施行以來,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收取500元服務費,惟近來資訊技術發展與時俱進,相關作業成本隨之降低,為據實反映相關成本,該部經依規費法第11條規定,檢討修正「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並於98年10月29日 發布生效,自該日起,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暨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及各年度所得資料,向債權人收取查調之服務費由現行每案500元調降為250元。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在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後,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其目的在保護債權人權益,使其能有效掌握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本次收取服務費之標準調降,除反映相關成本外,希望能減輕債權人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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