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09.11.04 03:25 am


規模2.9兆元的公司債與金融債券,目前停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的「免稅期」,可望至少再延二年至100年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4)日將審查由行政院提出的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授權行政院可以視經濟發展情形,停徵債券交易的千分之一交易稅。授權條款一旦完成立法,政院傾向儘速公告讓債券交易續享免徵證交稅優惠。


這是為銜接981231到期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賦予債券交易免徵千分之一交易稅的期限屆滿,避免上兆元的債券市場的稅負成本遽升,影響企業籌資所訂定的授權條款。


由於證交稅條例的授權條款並未明訂行政院可決定停徵債券交易稅的期限長度,包括券商公會與行政院金管會均主張,停徵期應明訂自促產落日後,自民國99年起算十年。


不過,財政部經分析統計資料發現,包括普通公司債與金融債券目前的發行年限多數均為5年期或7年期,至今年10月底止,這類債券的發行餘額約達2.1兆元,約占總餘額的72%,但10年期以上的公司債與金融債券發行餘額不過數千萬元,停徵債券交易稅一次即長達十年並不妥適。


財政部主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停徵交易稅的期間,一次最長不應超過二年,由行政院視經濟發展情勢決定適當的停徵期間。不過,部分立委對於債券交易的停徵期間究竟多長亦有不同意見,有立委建議應折衷業者、金管會與財政的意見,將停徵最長期限訂為五年。


立法院財委會今日將就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草案進行審查。由於距離年底促產條例落日只剩不到二個月時間,一旦跨越促產條例落日期限,債券交易稅即要恢復為千分之一。財政部也希望儘速完成修法程序,賦予行政院充分的授權公告時間,以順利銜接促產落日後債券交易應適用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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