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日前三讀通過「會計師法」修正案,對會計師業來說將有大改革。擬修正內容有:
1.
會計師事務所型態分為下列四種:個人事務所、合署事務所、聯合事務所,以及法人事務所;而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規定應強制投保業務責任險,否則金管會得對其全部或一部之業務為六個月以下之停業,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2.
規定會計師受託辦理事件,得合理收取與委託人約定之酬金。但不得採取不正當之方式,延攬業務。相關規範應由各會計師公會擬訂,報請金管會核定;變更時亦同。
3.
規定會計師應持續進修專業,由會計師全聯會擬定最低進修時數、科目、辦理機構、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辦法,報請金管會訂定發布。未來會計師未符合進修相關規定,應於通知三個月內補修,否將遭停止執業。
4.
明訂協助會計師簽證之助理人員應具備之專業資格條件,其相關受僱或解僱資料,應定期報請全聯會備查。
5.
會計師執業若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而致相關利害關係人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惟非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過失之賠償以公費總額十倍為限;而法人事務所股東負損害賠償責任,由股東與事務所連帶賠償,法人事務所對該股東則有求償權。
6.
將會計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出借非具會計師資格者使用,可處最高300萬元罰鍰;若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7.
新修正規定會計師於一定情況下應拒絕承辦簽證,惟會計師拒絕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報簽證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委託人之董事會及監察人或與監察人職能相當之監察單位,並副知金管會進行後續處理。
該修正法案歷時多次審議,乃為強化會計師責任與維護大眾權益並增進社會公益為旨。身為該法主管機關,金管會未來也可依法派員檢查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事務所其業務相關之財務狀況,而事務所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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