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楊毅/台北報導】2010.05.19 02:53 am
立法院昨(18)日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擔任廣告代言人,若被發現有故意虛偽或誤導消費者的情形,代言人須和廣告主共同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國民黨立委趙麗雲表示,為防範代言廣告不實,侵害消費者權益,國際對於「薦證廣告」均有明確規範。但反觀國內相關規範,公平交易法雖對薦證者訂有罰則,但該罰則僅屬於行政命令,而且對名人的代言責任相關內容並不明確,欠缺強制力。
過去,廣告代言不實的爭議層出不窮,包括藝人高凌風、徐乃麟、小亮哥、溫翠蘋和方季惟等,都曾因代言產品而引發爭議,但現行公平交易法僅規定,廣告代理和媒體業,才須和廠商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趙麗雲等人提案修正公平交易法第21條,增訂擔任廣告薦證者(即代言人),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必須與廣告主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修法後,未來消費者只要因廣告不實,而造成損害,將可同時向廣告代言人和廠商求償。
條文中定義,所謂廣告薦證者,指的是廣告主以外,在廣告中反映對商品或服務的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也就是說,該條文雖被視為「名人不實代言條款」,但若是廠商找素人來代言,只要符合上述薦證條件,同樣也須負擔起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昨日也三讀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境外投資人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購買結構型商品時,其交易所得將可享有免稅優惠,該條文將回溯自今年元旦起施行。
行政院在提案中指出,台灣鄰近國家例如香港、新加坡等,目前對於境外投資人從事結構型商品的交易所得,均不用課稅,如果台灣對結構型商品課稅,恐怕將降低客戶的承作意願,或轉向其他國家交易,預期資金將會外流至香港或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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