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15日電】2009.06.15 11:00 pm


金管會今天表示,適用各業別的連動債一致性規範預計 2個月內訂定發布,擬增訂結構性商品審查機制及客戶分類制度;未來高風險複雜的金融商品,銀行只能銷售給專業投資人。


銀行受託投資連動債法令銜接問題引起關注。行政院金管會表示,銀行目前受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是透過信託架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業務方式辦理;銀行得受託投資的國外有價證券,是依據央行「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辦理,其中包括連動債。


中央銀行今天修正發布「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並在17日生效日配合停止適用「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及「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規定。


  金管會訂定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在國外投資範圍及限制等規定,也在17日發布生效,法規將可銜接接軌。


金管會指出,金管會訂定的規定與央行現行規定有所不同,例如,限縮投資於外國股票及存託憑證的證券交易市場,以及ETF範圍較嚴格。此外,債券評等要求較高且不含連動債,除不得受託投資於外國結構性債券(連動債)外,投資於外國公債或其他債券所要求的信用評等等級也較現行規定高。


金管會表示,目前信託業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外國連動債,衍生不少爭議,金管會正擬定適用各業別有關連動債一致性規範。在規定訂定前,銀行受託投資連動債,將因央行停止適用前述規定及金管會發布新規定而暫停。


不過,金管會指出,在這項規定發布前已接受委託的連動債,可依契約完成投資,至於銀行欲新增受託投資國外連動債,須待新規定訂定後,依規定辦理。


金管會表示,連動債一致性規範正在研擬,將增訂結構型商品審查機制、加強銷售門檻限制,並研議客戶分類制度,未來銀行對高風險複雜的金融商品,僅得銷售給專業投資人,不得銷售給一般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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