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林( markyslin)  


  定期存款係以存單作為記載存款及領息憑證之定期性存款;可分為下列七種:


1.定期存款(簡稱定存)


2.零存整付儲蓄存款(簡稱零存整付)


3.整存整付儲蓄存款(簡稱整存整付)


4.存本取息儲蓄存款(簡稱存本取息)


5.指定到期日存款


6.優利自由儲蓄存款(簡稱優利存款)


7.可轉讓定期單


第一節   


一、存單之管理


  ()存單之保管與領用:


      1.空白存單由總行統一印製,各營業單位領回後,應由櫃員主任負責保管,總行及各營業單位均應設置「空白票據存單及存摺登記簿」,詳實記載保管與領用情形。


      2.負責領用存單之經辦員向櫃員主任領取空白存單時,應於櫃員主任保管之登記簿「使用欄」上確認所登記領用之存單起迄號碼及數量無誤後蓋章。


      3.各單位保管及使用人員點收空白存單時,均應詳加點算數量、張數、印刷有無錯誤等。


      4.存單因填發錯誤或其他原因必須作廢時,應於該存單上截角(號碼保留),已簽妥之簽章應予塗銷,作廢之存單及存根聯應加蓋「作廢」戳記,連同收入傳票一併交由主辦主管人員於存根聯及作廢存單上蓋章證明,經核對無誤後,作廢之存單併同該筆收入傳票(或影本)作為「無傳票附件」,交會計人員彙整保管。


      5.各類定存單存根聯應依會計科目及存單號碼順序分類保管,並依年度別裝訂成冊保管(保管期限五年)


  ()存單之掛失及補發:


      1.存戶如遺失存單而來行申請掛失時,經辦人應即詢明掛失原因、日期、地點、存款種類、戶名、金額,並查明存單號碼、到期日等,認為無疑義後,始予受理。


      2.受理時,應即請存戶本人(公司、行號、團體為代表人)憑原留印鑑親自辦理,並填具「存戶掛失印鑑/存摺/單據暨補發申請書」一份。但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親自辦理者,得依法委任或授權第三人代辦,機關、學校得以公函處理掛失止付,本行對委任或授權事項,應辦理查證。


      3.存戶如以電話、臨櫃口頭通知時,得暫為掛失止付登錄,若當日未辦妥書面掛失手續,翌日資訊室出具報表,經辦員應依該報表促請存戶儘速來行補填具申請書,辦妥書面掛失手續。上述掛失之取消,應請客戶填具「掛失止付解除通知書」,再為解除掛失之取消及解除掛失止付登錄,「掛失止付解除通知書」應作事故登錄單之附件。


      4.經辦員於審查申請書上應具備各項要件是否齊全及核對印鑑後,登記於「各種申請書備查簿」,並作「事故登錄與解除」交易,即將申請書及有關文件送經主管人員核章。


      5.存戶辦妥掛失止付手續後,即作「補換發存單」交易,除發單日和存單號碼更新外,按原存單之存款種類、金額、期限、利率及起訖日期等繕製新存單,並應蓋「掛失補發」字樣戳記,再交付存戶收執。


      6.存單掛失之效力,自本行允其掛失日開始,如於掛失前已經付款,不論是否被冒領,本行概不負責任。


  ()存入手續及存單簽發:


      1.存單存款每筆存入之最低金額為新台幣壹萬元。


      2.存單之到期日,以到期月份之相當日為到期日,如無相當日時,以到期月之末日為到期日,例如:


       (1)二月二十八日存一個月期定期存款,其到期日為三月二十八日。


       (2)一月卅一日存一個月期,到期日為二月二十八日(平年)或二月二十九日(閏年)。


       (3)四月三十日存一個月期,到期日為五月三十日。


       (4)五月三十一日存一個月期,到期日為六月三十日。


      3.經辦員先於機器印錄存單後,於存根聯騎縫處及大寫金額末尾緊接處蓋章,並檢同收入傳票(存入憑條)及印鑑卡,送請有權簽章主管人員簽章。


二、提取本息及續(轉)存手續


  ()分期取息:


      定存及存本取息得按月支付利息,一年期以上整存整付儲蓄存款亦得每存滿一年計付一次利息,每屆開戶日之相當日,存戶來行領取利息時:


       (1)存戶應攜帶存單領息:存單利息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存戶本人在本單位或聯行帳戶者,利息支出傳票正面「存戶簽章」欄,不必由存戶簽章,且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2)存戶應攜帶存單及原留印鑑領息:存單利息如領取現金者,利息支出傳票正面「存戶簽章」欄加蓋原留印鑑,以代替領息收據,並依法代扣印花稅;存單利息轉入本單位或聯行非存戶本人帳戶者,如存戶已於存入憑條或「定期性存款利息自動轉帳約定/變更/終止申請書」約定轉入帳號,則利息支出傳票不須簽章,本行亦不須代扣印花稅。


  ()提取本息:


      1.存單到期,存戶來行提取本息時,其付息手續與「分期取息」大致相同(如需貼印花時,僅利息部份貼印花,本金部份免貼印花),另請存戶在存單背面簽蓋原留印鑑。


      2.存單存款之到期日如為休假日,而存戶於次營業日提取時,應按存單利率另計給休假日之利息,但存戶在第二營業日( 或第二營業日以後)提取時,除休假日按存單利率計給利息之外,第一營業日及其後之期間,應照提取日之銀行牌告活期存款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給逾期利息。


  ()續存或轉存:


      1.存單存款戶於到期日,來行辦理照原存款科目及期間續存,或轉存其他科目或期間之存單存款者,舊存單上應加蓋「續存」而非「解約」字樣橡皮章以資區別。零存整付僅得到期轉存他種存單存款,不得續存。


      2.存單存款之「逾期續存」與「逾期轉存」均依本節第六()項辦理。


      3.定存、存本取息及整存整付存戶,為避免逾期轉期續存時,利息遭受損失,得申請存款到期自動轉期。


三、每日結帳


  ()每日營業時間終了後,由非經辦員作存單存款各科目之「科目試算」交易,俟當日日結帳項軋平後,由會計人員作各科目之「科目結帳」交易,並分別與各科目日結單核對,根據該試算表分別與科目日結單之借方、貸方總額及本日餘額核對。


  ()經辦員核計「應付利息」傳票,並按現金、轉帳分別彙總結計「應付代收款-印花稅」及「應付代收款─利息所得稅」傳票,經主管人員檢印後,送交會計人員結帳。


四、存款利息自動轉帳


  ()定期存款及存本取息儲蓄存款每存滿一個月,及一年期以上整存整付儲蓄存款每存滿一年,得申請存款利息自動轉帳。


  ()存戶於開戶時申請存款利息自動轉帳,應請在存款憑條上「自動轉帳帳號」處簽章確認。存戶於開戶後再申請存款利息自動轉帳,應填具「定期性存款利息自動轉帳約定/變更/終止申請書」,申請處理。


  ()存款利息自動轉帳,一律由電腦自動辦理轉帳。


  ()存款利息如轉入非存戶本人名義帳戶且未以書面約定轉入帳號時,應依法代扣印花稅款。


  ()存單如經質權設定,除質權人另出具同意書,言明該出質存單所孳生利息仍由原存戶領取者,得受理利息自動轉帳外,否則不得受理存款利息自動轉帳。


  ()存戶於委託自動轉帳付息後,因故於中途為中止轉帳付息之聲請時,應填具「定期性存款利息自動轉帳約定/變更/終止申請書」,撤銷其利息自動轉帳。


五、存款自動轉期


      定期存款、存本取息及整存整付儲蓄存款戶(含存單及綜存),為避免逾期轉期續存時利息遭受損失,得於存款到期前申請自動轉期(含同科目、同期別之續存及不同科目、不同期別之轉存)。


      1.資訊室於每月二日將下個月到期定存資料(不含存期為一個月者)下傳各營業單位,定存經辦員應依據下傳資料列印「定期性存款到期通知書暨自動轉期申請書」,並寄予客戶。


      2.存戶得於存款到期前,利用電話語音服務系統、網路銀行系統、本行自動櫃員機或以書面(包括通信回函及臨櫃)申請自動轉期。以書面申請者,應填定期(儲蓄)存款自動轉期申請書,蓋妥原留印鑑憑以辦理。


      3.定存到期時,資訊室將以批次交易完成「自動轉期」作業,並下傳資料供營業單位列印轉存帳務報表(套印傳票)及「定期性存款自動轉期辦妥通知書」(應寄予存戶)


      4.申請自動轉期,原則上以原存款金額為限,但存戶到期時未曾具領之利息亦得一併予以辦理轉期。如以原存金額轉期者,應請客戶另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以資轉入利息。


      5.每次自動轉期之新存款利率,應依轉期當日之本行該性質別牌告利率計算。


      6.存戶若於存款自動轉期後,持原存單來行要求換發時,按下列情形處理:


()經存戶同意,得就原存單正面空白處加註「可轉讓定期存單截至○年○月○日本金或本息合計新台幣○元整,經續存至○年○月○日止,利率按年息○%□固定/□機動計算」字樣,送由主管人員簽章證明後,交還存戶收執,免另簽發新存單。


()若存戶不同意就原存單加註時,應另簽發新存單,原存單背面簽蓋取款印鑑,本行在原存單上截角(號碼保留)並加蓋「作廢」戳記,註明「已換發新存單」字樣後作為無傳票附件,併訂於換發日該科目傳票之後保管。


7.存款經質權設定後,存戶來行申請自動轉期時,得予受理,惟轉期申請書上應有質權人同意自動轉期之記載並簽章,或質權人表明同意之書面文件;但不得換發新存單。


      8.辦理轉期時,於轉期同時扣繳利息所得稅,但依法免扣稅者不在此限。


六、中途提取、逾期提取、逾期續存、逾期轉存


  ()中途提取:存單存款戶未存滿約定期限,於中途要求提取者,應於七日以前通


      知本行,如未能於七日以前通知本行者,經本行同意後亦得受理。中途提取者


      應將該筆存單存款全部一次結清外,其利息之計算,依照下列方式辦理:


      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包括存本取息,零存整付,整存整付):


      採本行「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按其實際存款期間( 包括不足月零星日數,以下同)依下列規定單利計息。


      1.未存滿一個月者不計息。


      2.存滿一個月未滿三個月者,照本行一個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3.存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者,照本行三個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4.存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者,照本行六個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5.存滿九個月未滿一年者,照本行九個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6.存滿一年未滿二年者,照本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7.存滿二年以上者,照本行二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8.前項各款牌告利率,以存入當日牌告利率為準。但採「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本行牌告利率調整,應同時改按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逾期提取:


      1.逾期提取,其逾期利息照提取之日,本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算。


      2.存單存款之到期日如為休假日,而存戶於次營業日提取時,應按存單利率另計給休假日之利息,但存戶在第二營業日(或第二營業日以後)提取時,除休假日應按存單利率計給利息之外,第一營業日及其後之期間,應照提取日之銀行牌告活期存款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給逾期利息。


  ()逾期續存、逾期轉存:


      1.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到期後可轉期續存,亦可依照儲蓄存款規定轉存儲蓄存款。存戶在開戶時可同時申請到期時自動轉期,在開戶後於到期前亦可以書面、電話語音、網路銀行或自動櫃員機申請到期時轉期續存。逾期續存,如逾期一個月以內時,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到期未提取之利息亦可一併轉存,前項續存存款利息依下列規定計算:


      採用牌告利率計息(固定/機動)之存款,以原存款轉存之日,本行牌告利率為準。採用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自轉存之日起牌告利率再行調整時,機動改按新牌告利率計息。前述之一個月寬限期末日若為例假日時,得以次一營業日代之。定期存款到期後超過一個月申請續存,自轉存之日起息,其原到期日至轉存前一日之逾期利息,照逾期提取之逾期利息計算。


      2.定期儲蓄存款:


       (1)定期儲蓄存款逾期轉期續存或逾期轉存一年期以上之定期存款,如逾期二


          個月以內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其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轉存,新


          存款利息以原存款轉存日之本行牌告利率為準。採行機動利率之定期儲蓄


          存款逾期轉期續存比照辦理,如其繼續申請機動利率計息者,應自轉存日


          起利率再行調整時開始機動。


       (2)定期儲蓄存款逾期轉存未滿一年之定期存款,如逾期一個月以內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其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轉存,新存款利息以原存款轉存日之牌告利率為準。前述之一個月或二個月寬限期末日若為例假日時,得以次一營業日代之。


       (3)逾期超過上列兩項規定期間之轉期續存,應自轉存日起息,其原到期日至轉存前一日之逾期利息,依逾期提款之逾期息規定計給。


第二節  定期存款


    凡一次存入款項,約定日期一次提取者,為定期存款。


一、開戶及存入手續


  ()定期存款之存戶,凡本國自然人、公司行號、團體、機關均可申請開戶。


  ()定期存款每筆存入之最低金額為新台幣壹萬元。


  ()本存款採機動或固定利率單利計息,由存戶於開戶時選定,中途不得變動。


二、提取本息


  ()定期存款戶得按月於開戶之相當日來行領取利息,到期日提取本金及到期未領之利息。


  ()定期存款之到期支取與中途提取,依前述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節  整存整付儲蓄存款


    由存戶約定年限及數額,將本金一次存入(不得少於新台幣壹萬元)到期一併提取本息者,為整存整付儲蓄存款。


一、開戶及存入手續


  ()整存整付儲蓄存款戶以本國自然人或非營利法人為限,外國自然人必須在台有住所始得受理。


  ()本存款採機動或固定利率複利計息,由存戶於開戶時選定之,中途不得變動。


二、提取本息


  ()存戶到期支取本息、逾期提取、中途解約,須攜帶存單,並於存單背面簽蓋原留印鑑,以憑驗付。


  ()存單應加蓋「解約」或續存戳記。


  ()本存款二年期以上,得於開戶時由存戶約定本金存入,每滿一年計付利息一次,其應付利息扣除應納稅款之淨額自動轉入存戶活期性存款帳戶,或自動滾入本金並續按月複利計息。


第四節  存本取息儲蓄存款


    由存戶約定年限及數額,將本金一次存入(不得少於新台幣壹萬元),按月支取利息,期滿取回本金者為存本取息儲蓄存款。


一、開戶及存入手續


  ()存本取息儲蓄存款戶,以本國自然人或非營利法人為限,外國自然人必須在台有住所始得受理。


  ()本存款採機動或固定利率單利計息。


二、分期取息


  ()存本取息儲蓄存款戶,得按月支取利息,存戶如不按月支取,概不複利計息。


  ()支取利息之手續依前述有關規定辦理。


三、提取本息


    到期支取本息依前述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節  零存整付儲蓄存款


    開戶時由存戶約定年限及金額,將本金分次存入,按月於約定日期存入新台幣壹百元整數或其倍數,到期一次提取本息者,為零存整付儲蓄存款。


    零存整付儲蓄存款,以發給存戶存摺為憑,一律以每筆存入日期牌告利率按其存期複利計息。


一、開戶條件


  ()本存款存戶以本國自然人或非營利法人為限,外國自然人必須在台有住所者,始得受理。


  ()存摺印錄妥當後,第一次存入金額欄蓋經辦員私章,連同印鑑卡及存款憑條併送主管人員簽章後,交存戶收執。


二、嗣後存入手續


  ()存戶於第二次以後每月按約定日期(如無相當日,則為月底)及金額來行續存時,應請存戶填具存款憑條,存摺印妥後加蓋經辦員私章交存戶收執(得以無摺辦理)


  ()逾期繳款與提前繳款


      1.逾期繳款


若存戶逾約定日期三日以內(第三日如為例假日者,得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繳款者,得免補繳利息。如逾此期間繳款者應補收逾期息。逾期六個月以上未繳時,視為停儲,即不得續存。


      2.逾期息之計算,應按超逾期間,以最近一期存入當時利率單利計算。


      3.提前繳款


          本項存款之存戶,每次繳款時亦得提前繳存,惟仍按原約定計息。


三、支取手續


  ()到期支取:


      存戶到期支取本息時,在存摺上登錄支取本金與利息金額,並就結清之本金、利息,填製轉帳或現金支出傳票。請存戶簽蓋原留印鑑,憑以記帳,存摺加蓋「解約」戳記並撕下磁條後,一併送請主管人員核章後付款,存摺交還存戶收執。


  ()中途提取:


      按照到期支取及前述中途提取有關規定辦理。


  ()中途停儲戶到期解約:


      零存整付儲蓄存款,未按約定存期繳完各期應繳存款項,而於存單到期提領已繳部份存款時,應按各期存款之存儲期間,按月數以存入當時存單契約期限之規定利率及計息方式,個別複利計算,以其合計數計息,並依「到期解約」手續辦理。惟逾期提領者,不另計逾期利息。


     (範例)


      假設某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來行開立零存整付儲蓄存款戶,存期一年,利率年息 2.85%(存期內利率無變動),每月存入一千元,存入四次後即停儲,迨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持存單來行解約提款,則其本息計算為:


1.90.11.8存入部份之本息為:


        NT.$1,000×(1+2.85%÷1212=NT.$1,028.875


2.90.12.8存入部份之本息為:


        NT.$1,000×(1+2.85%÷1211=NT.$1,026.437


3.91.1.8存入部份之本息為:


    NT.$1,000×(1+2.85%÷1210=NT.$1,024.005


4.91.2.8存入部份之本息為:


        NT.$1.000×(1+2.85%÷129=NT.$1,021.597


5.其可提領本息共為:NT.$4,101


第六節  指定到期日存款


一、指定到期日存款其性質與一般定期性存款相同,亦應適用各相關規定,期限至少一個月以上。


二、本存款有定期存款及一年期以上整存整付、存本取息之定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戶亦可直接轉存本存款。


三、本存款適用利率係以本行牌告利率為準(詳附件一)。


四、存戶可選擇固定或機動利率計息,若採機動時則銀行牌告利率調整將隨同調整。


第七節  優利自由儲蓄存款


       開戶時由存戶在最高限額及約定期間內「不定日」、「不定額」、「不限次」的「陸續存入」、「只存不取」,到期一次提取本息,並由本行簽發存摺為憑的存款為優利自由儲蓄存款。


一、適用範圍


  ()存款對象:凡個人及非營利法人均得開戶,但一人以開立一戶為限。外國自然人開設本帳戶,必須在台有住所始得開戶。


  ()存款期間:分一、二、三年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目前先行開辦一年期)


  ()存款限額:開戶金額最低為新台幣一千元,每戶每年最高儲存總額(不含利息;目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由總行視資金及業務需要另定之。


  ()會計科目:本存款以「零存整付儲蓄存款」科目,「自由零存整付儲蓄存款」子目辦理。


二、開戶手續


  ()存戶申請開戶時,應填具印鑑卡及存款憑條各一份憑以存款。


  ()存款憑條經有關部門收妥並加蓋收入戳記後,經辦員應即憑以設帳編號,及填製新存摺,並將帳號填入存款憑條、印鑑卡。


  ()本存款新開戶起存金額最低新台幣一千元,多於一千元時,其尾數以百元整數或其倍數為單位。


三、嗣後存入


  ()存戶在約定之存期內,只存不取,憑存摺與存款憑條隨時存入,存入金額以百元或其倍數為單位,至於其存入日期及次數則均無限制。


  ()本存款每戶一年(自起存日起至存滿一年之相當日)最高儲存總額由總行視資金與業務需要另定之。


四、計息


  ()本存款一律採機動利率單利計息,於到期解約或中途解約時計付。


  ()利息之計算,在約定之存期內,依各次存入之起存日至預定到期之到期日,分別計算各次適用期間及利率,存期未滿一個月者以活儲利率計息,惟其利息係採單利計算。


  ()中途解約或逾期提領之利息,按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辦法計算,於解約時計付。


五、支取手續


  ()本存款中途不得部份提取,但存戶得隨時中途解約,結清帳戶。


  ()本存款到期解約或中途解約時,應一次提清本息。


  ()存戶到期支取本息時,在存摺上登錄支取本金與利息金額,並就結清之本金、利息,填製轉帳或現金支出傳票。請存戶簽蓋原留印鑑,憑以記帳,存摺加蓋「解約」戳記並撕下磁條後,一併送請主管人員核章後付款,存摺交還存戶收執。


六、續存或轉存


    本存款到期不得就原帳戶繼續使用,存戶欲續存本項存款時,應按新開戶辦法另立新戶,同時結清原帳戶。


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本存款不得轉讓或對外質借。


  ()本存款採活儲存記帳方式,其存摺及帳務之管理與使用,均比照存摺存款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節可轉讓定期存單


一、 通則


1.可轉讓定期存單屬有價證券,面額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單位,按其倍數發行之。


2.可轉讓定期存單採固定利率,存期最短為一個月,最長不得逾一年;期間可任意指定到期日。


3.可轉讓定期存單可隨時轉讓,但不得中途提取或變更契約內容,到期連同應付利息一次給付,不得按日付息。


4.可轉讓定期存單之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於存單到期兌償本息時,由銀行依規定稅率(目前為20%)一次扣繳稅款,不再併入存戶之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


5.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無記名式,但於發售時經承購人申請得為記名式,但一經發行,持有人不得中途要求記名或取消記名。


6.可轉讓定期存單得供質押或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式者應先向本行辦妥過戶手續後為之。


7.可轉讓定期存單發行額度及利率,由總行權責單位視本行資金狀況及市場情勢訂定之。


二、發行(開戶)手續


1.個人及公司、行號團體均可申購可轉讓定期存單。存戶於申購時,應填寫印鑑卡有關資料(得不須留印鑑)及『定期存款存入憑條』比照定存開戶手續辦理。


2.可轉讓定期存單發行利率以『牌告利率查詢』交易查詢,或向總行權責單位查詢,超過本行掛牌利率,應報總行核准後辦埋。


3.可轉讓定期存單發行金額每筆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圓以上者,於承作後,應即報總行財務部,以利資金調度。


4.可轉讓定期存單發行對象為金融同業時(銀行、信託投資、票券公司、基金公司),限由總行財務部辦理。


5.可轉讓定期存單之簽發,比照存單存款「存單簽發」之規定辦理外,並應加蓋分行鋼印後始生效力。


6.可轉讓定期存單具有自由轉讓、自由流通買賣等特性,且轉讓時無須通知發行銀行辦理過戶手續,故不宜核發存款證明書。


三、存單之領用及保管


1.空白可轉讓定期存單由總行統一印製,各營業單位需要時再向總務室領用。櫃員主任除須將領用明細登記於「空白票據存單及存摺登記簿」,將空白存單入庫保管。


2.經辦員應於客戶申請時,按客戶需要之面額、張數向櫃員主任領用空白可轉讓定期存單。


3.空白可轉讓定期存單應依序使用,不得跳號。


4.可轉讓定期存單因填發錯誤必須作廢時,比照存單作廢之規定辦理。


5.每日營業終了後,經辦員應依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別,分別比照存單之保管與領用之規定辦理。


6.每日營業終了,由櫃員主任根據其登載「空白票據存單及存摺登記簿」,將面額及庫存數轉載於「庫存現金表」下方備註欄,連同保管之可轉讓定期存單,會同輪值主管點算互相核對無誤,由輪值主管於「庫存現金表」主管欄蓋章。


四、掛失止付及毀損補發


1.可轉讓定期存單因故滅失應向原經售單位申請掛失止付,並同時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2.本行接受存戶掛失止付申請時,即作『事故登錄』交易,俟法院除權判決後,其未到期者,應補發存單,並在正面註明『遺失補發』;如已到期者,將原存單號碼、利率及存單起訖日期填註於傳票內,依約支付,不另補發。


3.可轉讓定期存單因毀損或變形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者,持有人得向原經售單位申請換發新存單。可轉讓定期存單之作廢,比照之有關存單作廢之規定辦理。


五、中途轉讓


1.可轉讓定期存單得背書轉讓,無須向本行辦理過戶手續,但屬記名式者,應於存單背面註明各次轉讓者及受讓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事業團體統一編號、地址、轉讓日期、讓與價格等,並經轉讓人及受讓人依序簽章等。


2.可轉讓定期存單背面之轉讓記錄欄如不敷記載時,得以黏單延長之,黏單騎縫處應由讓與人簽章。


六、還本付息(兌領)


1.可轉讓定期存單兌領程序比照定期存款到期解約方式辦理,惟利息扣繳採分離課稅,並即製發扣繳憑單。若兌領人與首購人非屬同一人時,應留存兌領人之基本資料,以利扣繳憑單之寄發。


2.可轉讓定期存單如逾期兌領,除到期日為銀行休假日或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無法營業時,仍需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停止計息。


3.可轉讓定期存單兌付時持有人如為自然人應提示身分證,法人應提示有關證照,供經辦單位檢驗存單背面所載之事項是否相符,並應請持有人簽章兌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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