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非公務機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而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若應記載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幾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 (1)七日 (2)十四日 (3)十五日 (4)三十日
【解析】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前項應記載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業務終止時,應於終止事由發生時起一個月內申請為終止登記。


(1)42.電子簽章法之主管機關為下列何者? (1)經濟部 (2)財政部 (3)法務部 (4)內政部
【解析】電子簽章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1)43.有關刑法對下列名詞之定義,何者錯誤? (1)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不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2)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3)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4)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者屬於重傷
【解析】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刑法10)


(4)44.會計師受懲戒停止執行業務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懲戒日起最短幾年內不予採用? (1)一年 (2)二年 (3)三年 (4)受處分期聞之二倍期間,至少為一年
【解析】會計師受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止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查證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於受處分期之「二倍」期間內不予採用,上述二倍期間低於一年者,以一年為準。


(2)45.依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有關親屬代償註記作業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金融機構接受客戶委託提出親屬代償註記申請,不得由該金融機構以發函方式辦理 (2)若同一客戶之貸款及現金卡款皆由同一親屬代償者,可以使用同一份「親屬代償信用註記申請書」 (3)親屬代償註記之揭露期限,由該受理申請之金融機構訂定之 (4)親屬代償註記之揭露期限於未到期前,不可以申請異動該註記
【解析】(1)金融機構接受客戶委託提出親屬代償註記申請,由該受理之金融機構經確認其客戶、代償人身分及代償事實後,將此項資料報送至聯合徵信中心登錄。(3)親屬代償註記由當事人及代償親屬雙方至償還欠款之金融機構提出代償註記申請,並填寫「親屬代償信用註記申請書」及註明該註記揭露至何年何月何日止(4)若當事人欲提前註銷或變更代償註記揭露期限時,亦由當事人向原受理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經原受理金融機構向代償人求證確已同意後,將此項資料報送至本中心再次登錄。


(1)46.依主管機關規定,金融機構對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企業授信案在何種情況下免徵提現金收支預估表? (1)短期週轉性融資 (2)短期授信連續展期超過一年以上 (3)中期授信 (4)長期授信
【解析】依徵信準則規定,中長期週轉資金授信(包括短期授信展期續約超過一年以上者),總授信金額(包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歸戶餘額及本次申貸餘額),達新台幣二億元者,應另加送營運計畫、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


(3)47.有關「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各條款所稱之「總授信金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係指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歸戶之授信額度 (2)係指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歸戶額度加計本次申貸金額 (3)係指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歸戶餘額加計本次申貸金額 (4)係指借戶最近六個月內向各金融機構申請授信之額度
【解析】總授信金額係指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歸戶餘額加上本次申貸金額,存單質借、出口押匯及進口押匯之金額得自總授信金額中扣除。


(1)48.依主管機關規定,金融機構買斷無追索權應收帳款,其應收帳款承購金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不適用授信限額規定,惟仍應填報聯徵中心 (2)適用授信限額規定,且須填報聯徵中心 (3)不適用授信限額規定,且不須填報聯徵中心 (4)適用授信限額規定,惟不須填報聯徵中心


(4)49.依「台北市銀行公會徵信與授信業務聯繫要點」規定,下列何項授信案仍應辦理徵信工作? (1)公營事業 (2)政府計書性 (3)政府機關 (4)提供他行定存單十足擔保
【解析】會員銀行、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政府計畫性或已提供本行定存單十足擔保之授信案件,得酌情免徵取徵信文件。故提供他行定存單十足擔保者仍應辦理徵信工作。


(3)50.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之規範,中小企業總授信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萬元以下且具有十足擔保或在若干金額以下者,其徵信範圍得予簡化? (1)三百萬元 (2)五百萬元 (3)六百萬元 (4)一千萬元
【解析】中小企業總授信金額在新台幣六百萬元以下;或一千五百萬元以下具有十足擔保者,其徵信範圍得予簡化。


(3)51.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規定,個人授信金額達下列何項標準時,應徵提綜合所得稅相關報稅資料? (1)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2)在本機構總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3)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 (4)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解析】個人年度收入,應根據有關資料酌予匡計,其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二千萬元」者,應與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加附繳稅取款委託書或申報繳款書影本或扣繳憑單影本(或附回執聯之三維條碼申報或網路申報所得稅資料或附信用卡繳稅對帳單之申報所得稅資料)核對。


(3)52.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辦理徵信應以直接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 (2)無論金額大小,辦理本票保證均須取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3)對非銀行利害關係人之企業辦理授信,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得免徵取財務報表 (4)授信客戶發生突發事件,徵信單位得配合營業單位派員實地調查
【解析】非銀行利害關係人之企業辦理授信,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徵取財務報表。


(2)53.下列何者授信方式不具自償性之功能? (1)客票融資 (2)融資性商業本票保證 (3)出口押匯 (4)貼現
【解析】融資性商業本票保證不具自償性。


(3)54.銀行對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至多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之若干百分比?(1)10% (2)15% (3)40% (4)50%
【解析】銀行對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四十」,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五」,但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4)55.依主管機關規定,各銀行對定期存款存單之質借成數上限,下列何者正確? (1)新臺幣存單面額十成,外幣存單面額九成 (2)新臺幣及外幣存單皆為面額九成 (3)新臺幣及外幣存單皆為面額十成 (4)各銀行在存單面額內自行斟酌辦理
【解析】定期存款質借:(1)質借人限於原存款人 (2)辦理質借之銀行,限原開發存單之銀行 (3)質借期限不得超過原存單上約定之到期日 (4)質借成數及利率由各銀行在存單額內自行斟酌辦理 (5)授信總歸戶餘額,得扣除存單質借。


(4)56.銀行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稱銀行之保證,有關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其他國外金融機構之保證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已在我國設立分行之外國銀行總(分)行 (2)最近一年總資產或資本在世界排名一千名以內信用卓著,且未在我國設立分行之外國銀行 (3)不包括大陸地區金融機構 (4)包括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海外分支機構
【解析】所謂銀行之保證,係指授信銀行以外之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外國銀行在華分行或經財政部認可之其他國內外金融機構之保證。此外國銀行不包括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及其海外分行。


(4)57.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主要股東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若干? (1)百分之二 (2)百分之十 (3)一倍 (4)一.五倍
【解析】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的「一.五倍」。


(1)58.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週轉資金之貸款,短期係寄望以企業之營業收入或固定資產折舊,作為其還款財源 (2)借款人之薪資、利息、投資收入等扣除生活支出後所餘之資金,可作為消費者貸款之還款財源 (3)授信戶為法人者,應徵董(理)事會同意借款之決議、授權書或已訂有授權條款之章程 (4)銀行不得受理公司組織之企業以其本公司發行之股票辦理質押授信
【解析】週轉資金貸款,短期係寄望以企業之營業收入或流動資產變現,作為其償還來源。


(1)59.銀行辦理利害關係人短期授信案件,有關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出席人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2)四分之三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4)四分之三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解析】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1)60.下列何者不在銀行法所稱「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內? (1)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姻親 (2)本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之血親 (3)以本人為負責人之企業 (4)以本人之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解析】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3)61.依主管機關規定,與銀行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對同一授信戶每筆或累計金額達下列何項標準者,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1)新臺幣一億元 (2)各該銀行淨值之百分之一 (3)新臺幣一億元或各該銀行淨值之百分之 一兩 者孰低 (4)新臺幣一億元或各該銀行淨值之百分之 一兩 者孰高
【解析】所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此金額目前規定為:「其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孰低者。」


(1)62.依主管機關規定,民營營利事業在金融機構總授信歸戶金額之計算,下列何者為可扣除之項目? (1)以本金融機構之存單質借之部分 (2)以公債為擔保之部分 (3)以存單為質十足擔保之保證款項之部分以 (4)不動產為擔保之部分
【解析】總授信金額係指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歸戶餘額加上本次申貸金額,存單質借、出口押匯及進口押匯之金額得自總授信金額中扣除。


(4)63.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規定,銀行辦理企業授信宜注意評估其聯屬企業與相關自然人等資產、負債與營運狀況,並應徵提下列何項文件,以瞭解其整體財務資訊,俾綜合評估其實際資金需求?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收支流量表 (4)同一關係企業資料表及公開發行公司之關係企業三書表


(1)64.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銀行貼現之票據,以由商業行為所產生者為限 (2)票據保證係指銀行受支票發票人委託,保證其到期兌現 (3)銀行對以存單質借及票據貼現之案件,應另提保證人 (4)貼現之票據,自發票日起算至票據到期日止,最多不超過180
【解析】(2)銀行承作之票據保證為本票保證,係指受本票發票人委託,保證其到期付款之責(3)銀行對以存單質借及票據貼現之案件,另提保證人 (4)貼現之票據並無期限之限制。


(4)65.依銀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為王甲之利害關係人? (1)王甲之姪子 (2)王甲之姊夫 (3)王甲妻之兄弟 (4)王甲弟妻之父母
【解析】有利害關係者,係指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王甲弟妻之父母為三親等姻親,故非為王甲之利害關係人。


()66.在一般事業中,下列何者不是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所排除之承保對象? (1)運輸業 (2)金融及保險業 (3)煤礦開採業 (4)不動產經營業
【解析】一般事業中,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所排除之承保對象有:金融及保險業,煤礦開採業,特許娛樂業。故應選(1)(4)


(4)67.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有關銀行不良授信資產之分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一個月至十二個月者列為「可望回收」者 (2)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列為「收回困難」者 (3)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至六個月者列為「應予注意」者 (4)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列為「收回無望」者
【解析】






























不良授信分類



足額擔保部份



無擔保部份



提列備抵呆帳



應予注意



超過清償期112個月



超過清償期13個月



2%



可望收回



超過清償期12個月



超過清償期36個月



10%



收回困難



--



超過清償期612個月



50%



收回無望



--



超過清償期12個月



100%



(3)68.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逾期放款轉入催收款科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 (2)逾期放款本息轉入「催收款項」科目後,無須計算應收利息,俟追訴獲得清償,再就實收利息報繳營業稅 (3)對內、對外債權均停止計息 (4)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以「暫記帳」方式處理之應收未收利息,應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項
【解析】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應停止計息。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理,並在催收款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或作備忘紀錄。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仍未收清者,應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


(2)69.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協議分期償還放款需符合「一定條件」,有關該條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原係短期放款者,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五以上為原則 (2)原係短期放款者,償還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 (3)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三倍為限 (4)原係中長期放款者,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息百分之二十
【解析】所稱一定條件,指符合下列情形者:


a.原係短期放款者,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


b.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息百分之三十。若中長期放款已無殘餘年限或殘餘年限之二倍未滿五年者,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五年,並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


(2)70.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銀行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共分為幾類? (1)6 (2)5 (3)4 (4)3


(3)71.依內政部規定,銀行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持憑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繳驗證明文件正本(驗畢退還)為原則 (2)如調取正本確有困難,得繳驗影本,惟影本上應註明「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簽名蓋章 (3)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同一證明文件以核發一次為限 (4)委託他人申請時,應以負責人為委託人


(2)72.銀行承受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符合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者外,應自取得之日起幾年內處分之? (1)六年 (2)四年 (3)三年 (4)二年
【解析】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符合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予以處分。


(4)73.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多少元者,適用簡易程序? (1)十萬元 (2)二十萬元 (3)三十萬元 (4)五十萬元
【解析】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4)74 有關銀行轉銷呆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應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並通知監察人(監事) (2)催收款經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要求轉銷者,應即予轉銷 (3)逾清償期二年之催收款,經催收仍未收回者,應於扣除估計司收回部分後轉銷呆帳 (4)債務人破產程序未完成前,催收款不得轉銷
【解析】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4)75.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埋公司之不良債權,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其出售所受損失之攤提年限為幾年? (1)一年 (2)三年 (3)四年 (4)五年
【解析】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或以不良債權價抵繳合資公司股款,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其出售損失或折價損失得分五年攤提。


(1)76.依中央銀行規定,指定銀行辦理進口外匯業務,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將交易日報送下列何者? (1)中央銀行外匯局 (2)經濟部國貿局 (3)金管會銀行局 (4)銀行公會
【解析】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向中央銀行外匯局檢送交易日報。


(1)77.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有關辦理逾期帳款之備抵呆帳提列及轉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百分之十之備抵呆帳 (2)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三個月至六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百分之五十之備抵呆帳 (3)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六個月者,應將全部墊款金額提列備抵呆帳 (4)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六個月者,應於三個月內,將全部墊款金額轉銷為呆帳
【解析】信用卡(1)備抵呆帳之提列: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百分之二之備抵呆帳;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百分之五十之備抵呆帳;超過六個月者,應將全部墊款金額提列備抵呆帳。(2)呆帳之轉銷: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六個月者,應於三個月內,將全部墊款金額轉銷為呆帳。


(3)78.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企業授信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者,向授信戶徵提下列何種文件? (1)授信戶所在地之所得稅報表 (2)稅務簽證 (3)財務簽證 (4)附聲明書之自編報表及繳訖年度政府規費之證明單據影本
【解析】民營企業授信總歸戶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辦理會計師融資(財務)簽證。授信總歸戶範圍應包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之授信金額。


(3)79.有關信用卡、現金卡業務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1)持卡人可能負擔之利率及各項費用,須於會員機構本身之網站上揭露 (2)客戶貸款本息不得以信用卡支付 (3)媒體廣告得以「快速發卡」作訴求 (4)主動調高持卡人額度應事先通知持卡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解析】行銷時,禁止以「快速核卡」、「以卡辦卡」、「以名片辦卡」及其他類似之行銷行為等為訴求,以避免外界誤以為欠缺徵信審核程序,並不得給予贈品或獎品。


(1)80.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發卡或收單業務者,於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捐助基金及其孳息之多少比率時,應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 (1)三分之一 (2)三分之二 (3)四分之三 (4)五分之四
【解析】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發卡或收單業務者,有下列情形者,應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1)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捐助基金及其孳息之三分之一。(2)淨值低於專營運資金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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