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                                                                                             林崇漢


訴訟程序


(1)  民事訴訟當事人得以合意定何種訴訟程序之管轄法院?
(1)
第一審 (2)第二審 (3)第三審 (4)再審


(3)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幾個月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1)
六個月內 (2)八個月內 (3)四個月內 (4)二個月內


(4)  下列那一種事件,於起訴前,無須先經法院調解?
(1)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2)因增加地租發生爭執者 (3)因僱傭關係之契約發生爭執者 (4)因請求清償新台幣二十萬元借款者


(2)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適用簡易程序者,係指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若干元以下?
(1)
二十萬元 (2)五十萬元 (3)七十萬元 (4)一百萬元


(2)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何種法院?
(1)
簡易庭 (2)地方法院 (3)高等法院 (4)最高法院
【解析】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4)  對於台北地院第一審所為之敗訴判決提起上訴,依法應於判決送達後幾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1)
五日 (2)十日 (3)十五日 (4)二十日


督促程序


(3)  下列何種執行名義,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1)
拍賣抵押物裁定 (2)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裁定 (3)確定之支付命令 (4)假扣押裁定
【解析】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2)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之消滅時效中斷,與下列何者有同一之效力?
(1)
承認 (2)起訴 (3)請求 (4)和解


(4)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債務人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須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多少日內為之,逾期則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
(1)五日 (2)十日 (3)十五日 (4)二十日


(2)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固比起訴簡便,惟仍有其限制,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1)
必須向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 (2)必須向聲請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 (3)支付命令不得對債務人為公示送達 (4)支付命令於三個月內無法送達予債務人時即失效力


(1)  台北地院所發「丙應清償甲借款債務若干元」之支付命令,若未能於三個月內送達於丙,則該命令之效力如何?
(1)
命令失其效力 (2)得作為執行名義 (3)視為甲已對丙訴求清償 (4)視為丙對甲有返還借款之義務


保全程序


(1)  銀行發現逾期放款戶有隱匿財產,惟恐將來不能強制執行,為保全強制執行,銀行應聲請何種執行名義?
(1)
假扣押 (2)假處分 (3)假執行 (4)假判決


(1)  銀行假扣押債務人存放於他行之活期存款後,下列何項敘述為正確?
(1)
他債權人可聲請調卷執行 (2)執行法院應依職權拍賣 (3)他債權人得聲明參與分配 (4)銀行得決定如何進行執行程序


(2)  有關假扣押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2)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不得聲請假扣押 (3)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4)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解析】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聲請假扣押。


提存


(4)  依提存法規定,擔保提存之提存人取得法院命返還提存物之裁定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而此項聲請應於多久期間內為之?
(1)
一年 (2)二年 (3)三年 (4)五年
【解析】法院裁定返還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此項聲請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五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4)  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未獲全部勝訴之確定判決,致無法憑該確定判決取回提存物,此時供擔保人必須證明已定多久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即可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
(1)七日 (2)十日 (3)十五日 (4)二十日


(1)  提存物如為金錢、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應交由下列何者保管之?
(1)
地方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 (2)地方法院院長指定之商會 (3)地方法院院長指定之倉庫 (4)地方法院院長指定之債權人


(3)  下列那一種提存物須經法院裁定准許,始得向提存所取回?
(1)
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 (2)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 (3)提存出於錯誤者 (4)經受擔保利益人同意取回者


強執


總則


(3)  下列何種執行名義,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1)
拍賣抵押物裁定 (2)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裁定 (3)確定之支付命令 (4)假扣押裁定
【解析】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2)  下列何者非屬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執行名義?
(1)
確定之終局判決 (2)於民事執行處成立之和解 (3)假扣押裁判 (4)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調解
【解析】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執行名義有:1.確定之終局判決,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5.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之執行名義。


(1)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1)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 (2)在民事執行處成立之和解 (3)在破產程序中成立之和解 (4)在警察機關成立之和解
【解析】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執行名義有:1.確定之終局判決,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5.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之執行名義。


(2)  下列何者非屬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執行名義?
(1)
確定之終局判決 (2)於民事執行處成立之和解 (3)假扣押裁定 (4)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調解


(4)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為下列何種措施?
(1)
聲請停止執行 (2)聲請暫緩執行 (3)聲請撤銷執行 (4)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3)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執行法院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則下列何者為正確?
(1)
停止執行程序 (2)終結執行程序 (3)得續行執行程序  (4)得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2)  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其執行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三百萬元,則應繳納執行費新台幣若干元?
(1)20,965
(2)21,000 (3)21,500 (4)10,500


(3)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後,逾多久期限者,不得聲請執行?
(1)
十五日 (2)二十日 (3)三十日 (4)六十日


(1)  執行法院對銀行核發執行命令,禁止銀行對某存戶清償,亦禁止該存戶向銀行領款,該執行命令稱為何種命令?
(1)
扣押命令 (2)收取命令 (3)移轉命令 (4)支付轉給命令


(3)  債務人之戶籍地在台中市,現在台北市工作,擬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在桃園市,則應向何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1)
台北地院 (2)台中地院 (3)桃園地院 (4)板橋地院


(1)  抵押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拍賣抵押物時,連帶保證人可否主張代位清償?
(1)
可代位清償,債權人不得拒絕 (2)不得代位清償 (3)須經債權人同意後始得代位清償 (4)須經執行法院同意始得代位清償


(2)  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1)本票裁定之執行名義上之債務人嗣後死亡,其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僅得就債務人遺留財產執行 (2)本票裁定之執行名義上之債務人嗣後死亡,其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除就債務人遺留財產外,尚得就其繼承人自有之財產執行之 (3)本票裁定後債權人將票據債權讓與第三人者,其執行名義之效力,不及於第三人 (4)銀行得依票據法第一二三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對背書人之財產准予強制執行


(1)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查封之效力不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 (2)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3)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排除之 (4)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排除之


(1)  甲訴求於丙清償借款已獲勝訴確定判決,丙死亡後,其法律效果如何?
(1)
甲得對丙之繼承人執行 (2)確定判決視為無效 (3)返還借款請求權時效延長為五年 (4)視為甲已免除丙之債務
【解析】取得執行名義者,除當事人外,對於下列之人亦有效力:
1.
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2.
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該他人及訴訟繫屬後為該他人之繼受人,及為該他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甲得對丙之繼承人執行。


(4)  債權銀行取得甲應清償借款之勝訴確定判決後,查得甲有一筆不動產,對該筆不動產,應以下列何種方式行使權利?
(1)
聲請法院假執行 (2)自行拍賣 (3)聲請法院假處分 (4)聲請執行法院實施拍賣
【解析】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即有執行名義,得據以請求執行法院實施拍賣。


延緩執行


(2)  債務人聲請延緩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在何種條件下,始得延緩執行?
(1)
債務人供擔保後 (2)債權人同意後 (3)債務人供擔保及債權人同意後 (4)債務人供人保及債權人同意後


(3)  執行法院實施強制執行時,倘依法得延緩執行,其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幾個月?
(1)
一個月 (2)二個月 (3)三個月 (4)四個月


(3)  實施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依法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幾次為限?
(1)
三次 (2)二次 (3)一次 (4)不拘次數


(4)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債權人於每次延緩執行期間屆滿後,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執行法院得裁定停止執行 (2)執行法院得再行通知一次 (3)債權人應即向執行法院說明未能聲請續行執行原因 (4)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解析】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此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強執終結


(1)  債務人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幾個月內查報債務人之財產,否則法院應發給債權憑證結案?
(1)
一個月 (2)二個月 (3)三個月 (4)四個月


(4)  債權銀行依終局判決對主、從債務人之全部財產強制執行後,仍無法完全受償時,就該不足受償部分應向法院為下列何項請求,以利日後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1)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2)提起清償借款之訴訟 (3)撤回強制執行 (4)聲請核發債權憑證
【解析】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現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參與分配


(2)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下列何者依法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1)
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 (2)無執行名義之債權人 (3)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人 (4)對執行標的物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


(1)  優先於抵押債權而受分配之債權為下列何種債權?
(1)
強制執行費用 (2)地價稅(3)律師費用 (4)債權人非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訴訟裁判費用


(1)  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幾日前,以書狀聲明之?
(1)
一日 (2)二日 (3)三日 (4)七日


(4)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抵押物遭普通債權人實施查封後,抵押權人應如何行使權利?
(1)
得主張保留抵押權 (2)應取得執行名義後參與分配 (3)俟清償期屆至後,再聲明參與分配 (4)不問其債權是否屆清償期,應提出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
【解析】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於知悉標的物被強制執行時,不問其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


(4)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何時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1)
分配期日之次二日 (2)分配期日之次一日 (3)分配期日當日 (4)分配期日一日前


(2)  有關參與分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參與分配應以書狀聲明之 (2)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參與分配,毋庸繳納執行費 (3)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參與分配亦應繳納執行費 (4)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人,應聲明參與分配
【解析】執行標的物之優先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或公告後,應依法聲明參與分配。如經通知或公告仍不聲明參與分配者,執行法院僅就已知之債權及其金額列入分配,其應徵收之執行費,於執行所得金額扣繳之。


(1)  債權銀行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於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債權範圍時,除執行費應予列入外,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1)
除帳列之催收款項外,尚及於自轉催收款項起至分配期日止之利息 (2)帳列催收款項全部餘額 (3)限於本金轉入催收款項之部份 (4)限於擔保該筆之債權始准主張參與分配


(1)  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嗣後如有應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其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1)
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 (2)一律退回給債務人 (3)歸繳國庫 (4)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處理


動產執行


(3)  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動產強制執行之方法?
(1)
查封 (2)拍賣 (3)強制管理 (4)變賣


(4)  強制執行時,法院執行下列何物,不適用動產之執行程序?
(1)
電冰箱 (2)電視機 (3)公司股票 (4)銀行存款


(1)  法院拍賣動產,如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低於底價,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時,應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但其最高價不足底價之若干比率,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
(1)
百分之五十 (2)百分之六十 (3)百分之七十 (4)百分之八十


(4)  依強制執行法對動產拍賣之規定,第二次拍賣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應達拍賣物預定底價之若干百分比,始得拍定?
(1)
百分之二十 (2)百分之三十 (3)百分之四十 (4)百分之五十


(3)  對於動產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1)
應查封動產之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之可能者,不得查封 (2)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執行法院得排除之 (3)查封物為有價證券,執行法院得使債務人保管之 (4)查封物以債務人為保管人時,法院得許其於無損查封物價值範圍內使用之


不動產執行


(4)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不動產第一次拍賣,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若干日?
(1)
五日 (2)七日 (3)十日 (4)十四日


(4)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不動產未拍定,執行法院再行拍賣時均會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若干百分比?
(1)
百分之五 (2)百分之十 (3)百分之十五 (4)百分之二十


(1)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幾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1)三個月 (2)四個月 (3)五個月 (4)六個月
【解析】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1)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何時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1)
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  (2)地政機關完成移轉登記時 (3)執行法院核可之日  (4)債權人同意時
【解析】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4)  依主管機關規定,銀行受任為民眾參與法院不動產拍賣之競標並提供貸款,所處理之下列事項何者錯誤?
(1)
其貸款作業仍須依徵授信程序辦理 (2)有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規範之適用 (3)應注意授信風險 (4)在民眾得標成為法拍屋權利人前,銀行得與其約定代收法院發給之不動產權利移轉書及辦理貸款設定抵押權登記等事宜


(2)  債務人就已遭執行法院查封之不動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尚有完全之處分權 (2)喪失處分權 (3)可以設定抵押與任何債權人 (4)可以移轉與任何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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