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日期:2011.10.07記者:王立德、彭禎伶


民眾跟銀行辦理自用住宅跟消費性貸款將有重大變化,立法院財委會昨(6)日審查通過銀行法修正案,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貸款及消費性貸款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至於新規定上路前已簽訂的舊契約,金管會主委表示,將與銀行公會討論,道德勸說銀行跟客戶換約,以維護權益。


對於連帶保證人制度取消,銀行業者表示,保證人是增加借款人的信用,不能要求連帶保證人後,銀行可能會反映在利率、成數等貸款條件上,未來相關貸款利率恐將拉高。


舊契約方面,若主管機關要求調整,將增加銀行成本。銀行業者說,銀行必須逐案評估不同授信個案的情況,才能決定能否換約,以及換約內容。


根據現行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借款人若已提供足額擔保時,銀行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財委會昨天審查通過銀行法修正案,明訂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時,不論有無足額擔保,完全不能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如果借款人有足額擔保時,銀行不能要求提供「一般」保證人。


銀行業者表示,「連帶」保證人跟「一般」保證人,最大的差別在於「連帶」保證人跟借款人一樣須負連帶責任,當借款人還不了錢時,銀行可以同時向借款人跟「連帶」保證人追償。至於「一般」保證人,則是當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時,銀行才能追償。因此,對銀行的債權確保來說,「連帶」保證人較強。


此外,昨日通過的修正案也明訂,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的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15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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